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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美的基本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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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16: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ce 于 2017-9-3 16:48 编辑

水木清华





美国是「法治社会」,一切事务皆由法律来规范治理,和许多以「人治」、「政治」为主的社会,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个以法律为基石的国家中,处处讲究权利与义务,造成了许多美国特有的社会景观与现象。在美国,法律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尤其是税法,更是对整个经济形态、社会结构均有长远深厚的影响。

本文提供各项与留学生切身相关的法律资讯,以利诸君顺利融入美国社会,并从而明了如何保障本身的权益,防止纠纷的产生。


一、租屋之权利与义务

租赁,是一种契约,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共政策时,依双方要求而订定。期限在一年以上者,须以书面为约。事实上,书面契约也对双方均较有保障。签约时,应列明双方姓名、地址、承租人数、起迄日期、租金价格、支付日与方式、水电瓦斯之支付、分租或转租之许可,续租、终止租约之通知期限与方式等等事项,最好是钜细糜遗。

多数州均倾向保护房客之权益,要求房东提供安全合适的居住场所并应善尽维修之义务。房东亦须尊重房客之隐私权,仅於特殊状况下或徵得房客同意时才可得进入租所。房东并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房客除了应尽力保持房屋之完善整洁外,按时缴纳租金是第一义务。房客搬走後,若无毁损房屋,则房东应於收到钥匙後十五至三十日内,退还押金。否则房客可於小额法庭诉请退还押金。为避免双方对房屋有无毁损有争议,最隹方式是以有日期之相机拍照存档,搬入前後均会同房东检查,并出具清单与证明。不论租约、各种修屋之数据或双方往来之文书,均应妥善保存。若房东提起驱逐房客之诉,应立即答辩,有必要时聘请律师。因此类案件答辩期很短,一旦未即时答辩而败诉,法警立即前来强制搬迁。反之,房东亦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而以不当手段(如断水电、暖气等),迫使房客搬迁。同学应善用学校中之免费法律服务(legal service)或地方上之非营利团体,解决租屋的法律问题。



二、与汽车有关的法律常识

1.柠檬法简介

美国各州多有柠檬车法案,保障消费者权益。「柠檬车」系指甫买来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汽车。各州对柠檬车,皆有不同之定义。读者可向当地消费者保护机构(Consumer Protection)或者州检察长办公室索取免费手册。下文以加州及纽约柠檬法为例说明之。



加州新车柠檬法:

—————

如果新车在买进一年内或是在一万两千哩内出现同一毛病至少修过四次或汽车因故障致三十天内不能用车时消费者可将车子退回卖方(车厂)并退回车款。

在美国虽然许多法律皆以保护消费者为出发点,但在加州现行法中并无所谓的「冷却时期」或任何其它可取消合约的时期,给与消费者在租车或买车时使用。也因此,消费者不可因为事後改变主意,或觉得所买车子价格过高、或是希 获得不同一部车等原因,而取消与车商订定的买卖合约或租约。当然只有在合约涉及诈欺时,消费者才可要求取消合约。



纽约州新车柠檬法:

—————–

在确定纽约州所定义的柠檬车後,应收集所有维修保养之记录与单据、厂商之保证书、宣传广告手册等有关文件,於二年内(多数州仅为一年内),向州检查官办公室柠檬车仲裁组,索取表格,进行申诉。听证时,除有经验技师的证词外,律师的专业技巧,也有助於与厂商谈判。



纽约州旧车柠檬法:

——————

凡购自纽约经销商之一千五百元以上旧车,哩程在十万哩内,原先非商务用车,且已出厂二年或行驶一万八千哩以上者,均可适用此法。但向私人购车,则不受保障。保修期则依哩程数,自 30 至 90 日不等。期间任何保修项目,如引擎、煞车等有故障时,可凭保证书要求经销商免费修理,甚至换车、退钱。故买车时,保证书上应注明出售时之哩程、经销商之名称、注册号码等资讯。其申诉方式与新车同。

2.汽车保险

在美国,车祸的赔偿,往往高如天文数字。是故,保险虽贵,却绝对有其必要。留学生不论租车出游或买车自用,千万要买保险,许多州法,均强制车主投保责任险及个人伤害险,并要求随车须出示有效保险之证件。车险项目繁多,包括:

责任险(Libility);

个人伤害险(Personal Injury)或无过失险(Non-Fault);碰撞险(Collison);

意外全险(Comprehensive);

对造无险或保额过低之险Uninsured/Under-Insured Motorist)。

保费,则因投保项目多寡、保额、自付额高低、投保人年龄、性别、驾驶经验、违规记录、抽烟与否、婚姻状态、居住地点及汽车价值,而有差别。车祸发生後,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待其承办人验车後,再送其指定之车厂估价及修理。

3.车祸之处理

请叁阅「如何解决行的问题」一文。

4.违规与罚单

违规被抓,就会接到罚单。当警车对您闪灯或广播时,应即减速并停靠安全地点,摇下车窗,静坐车内等候指示。警察抄牌後,会趋前要求出示驾照,注册所有权证明及

保险证明。此时方可取出文件。万万不要作出未经指示迳行下车或翻找置物箱及皮包等易被误会有攻击可能之动作。否则警察为求自卫,有权开枪制止。对取缔事项不服时,罚单上未安排出庭日,可於十日内,以不认罪为由,向该管法院上诉。原则上,上交通法庭,多半可得到各种减免,甚至撤销罚单。至於违规停车,若有正当抗辩理由,如车子故障、标志不清等,亦可检具证明向主管单位申诉。



三、报税

在美国,令人闻之色变的机构,可说非国税局(IRS)莫属。非法逃漏税,除须缴纳数倍的巨额罚款外,还可能被判刑入狱。

留学生虽然收入菲薄,却仍有可能被稽查。笔者友人即因漏报实习收入二千元而被追踪。故千万不可掉以轻心,更莫以税小而不报。近年来,国税局高度电脑化,雇主或奖学金的发给机构之申报结果,与你的申报不符,是很容易被比对出来的。首先,对於报税人之身份,国税局不以有无居留权为定义标准。国税局判断居民(Resident)、非

居民 (non-resident)系以申报人实际在美居留时间为准。且不论该居留,甚至该项收入为合法或非法,均不得逃漏税。本节中所指之居民,系以国税局定义为准,读者请勿与移民局之居留权观念混淆。国税局认为:

(1)持有F、J、M签证之留学生来美超过五年者;

(2)持J签证之访问或交换学者来美二年以上;

(3)持M签证且合於上述中任何一项者,均属於「居民」(Resident)。



若为「非居民」(Non-resident)则:

(1)自美国以外所得之奖学金及收入均不必申报,若校方先行扣缴,亦可申请退税;

(2)银行利息免税,但开户时应填W-8表格,说明开户人的非居民身份;

(3)仅得申报个人税务,配偶不得同时申报。若被国税局定义为「居民」,则所有收入皆须申报,也得付社会安全福利税及失业救济福利税。


但若您能证明:

(1)在签证之居留期满前会离开美国;

(2)在自己国家仍有报税或持续居留之记录;

(3)无意长期居留美国。

完全符合以上三点,并能提供相关之文件,国税局分区主管亦可核准您以「非居民」身份报税。



「非居民」报税,须填两项表格:

(1)1040NR;

(2)个人资料表,包括姓名、地址、社安号码、护照号码、国籍、签证种类与号码、来美时间、预定居留时间、校名、系别、指导教授姓名、地址、电话等。「居民」报税,有三种表格可选,不必缴个人资料。

(1)1040EZ,最为简单,申报者须:

* 未婚;

* 只申请个人宽减额;

* 综合净所得少於五万元;

* 收入来源仅为薪资、奖学金,及低於四百元之银行或其他投资所得之利息;

* 只有标准扣除额。

(2)1040A,与 1040EZ 不同点在已婚或有扶养子女者,可以此申请扶养人之宽减额。

(3)1040,项目多,但扣除额 (Itemized Deduction) 的项目也多。



一般各种报税表格,年初起即可於各公共图书馆、邮局、银行等处免费取得表格,亦或电 1-800-TAX-FORM 向国税局索取。该号码亦提供各种报税的说明手册(Publication)。此外,1-800 -829-1040 亦为国税局所设的税务谘询服务专线,您无须透漏姓名、电话、地址等资讯,国税局有义务为您解答问题。填妥税表後,请仔细核对,并检查应附上之相关资料,以免日後补寄。最後,务必将一切表格及所附文件,一一影印,妥善保存至少五年,以备稽查。报税时,先填联邦税,得出综合净所得後,再以此数据填报州税。并於截止日四月十五日前寄出。若无任何收入者,则截止日期为六月十五日。

总之,诚实申报,固然是您的义务,但别忘了,於合法范围内,节税与避税,也是您应享有的权益!



四、护照、签证及居留期

1.护照

人在海外,护照成为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护照,系由持照人国籍所属国发行及管辖。来自台湾的学人,原则上多持中华民国发给之护照。有关护照事宜,由外交部及其所属机关或驻外机构管辖。

我国护照目前有效期皆为六年。同学们应於其失效期限六个月前换新护照。否则护照过期失效,非但无法返台,也会影响您办理其他任何国家的签证或移民事宜。因为依国际惯例,各国在发给您签证或移民文件时,均要求申请人之护照有效期限至少在六个月以上。

2.签证之维持及居留期入美签证(visa)系由美国海外之驻外使节机构所核发,如在台协会及各地之美国领事馆。签证有效期间,持有人在合法及合理范围内得以自由进入美国。

进入美国後,居留时间之长短,则由移民局(INS)全权决定,并注明於 I-94 卡片上。此外,在美国境内之任何身分之变更调整,如观光(B-2)、留学生(F-1)均系移民局管辖。核准後,移民局会於原 I-94 上注明您的身份转换或新的居留期限。申请转换学生身份,除应填 I-506 表格外,尚须附必要文件(如 I-20 及财力证明等),及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之护照。而且最好莫於甫入美国三个月内即行办理。转换身份并非当然取得自由进出美国之签证。任何有效之 I-94 持有人,仅得去加、墨及加勒比海各国时,於出境後三十日内,无须签证亦可入美。亦即,若想回台湾後再入美,则须领有签证。欲维持签证及身份之有效,必须处处守法,若稍有违法情事,则身份及签证往往自动失效。通常 F及 J的居留期,常为「D/S」,意指只要符合规定,可一直居留至学业完成为止。

F-1:学生签证。持有人须注册且为全时学生(大学部为一学期内至少修 12 学分)。不得非法打工,否则可被递解出境。不逾期居留。在 I-94 失效前三十至六十日间,即应以 I-538 表格申请延期。

J-1:访问学者。通常有期满後须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但其持有人经计划负责人同意後可合法工作。其他规定与F-1类似。

M-1:假期学校或非学术机构之学生。其上课时数另有规定外,馀皆与 F-1 类似。

H-1:专业人士应聘签证。持有人须在科学、商业、艺术、教育、法律方面具学士或以上之学位,从事与所学相关之工作。签证有效期最长为六年。

上述各签证,持有人之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得检具依附对象之入学许可 I-2 0或IAP-66、财力证明、户籍文件等并表明无移民美国之企图,而申请眷属签证。 J-2

身份来美後得申请工作许可 (E.A.D.),合法工作。F-2 及 H-4 则不得在美受雇,从事任何有报偿(不论为薪资或财物)之工作。但投资、经商则无不可。任何人在美非法打工,皆使其合法身份自动失效。此外,若 F-1、J-1、H-1 等签证持有人失去其身份时,依附而生之眷属签证也当然随之失效。



五、新移民法

1.移民

凡美国公民之直系亲属,如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皆无须配额,可直接移民。下列移民,则受配额限制。

(1)亲属移民:

分为四类优先:

a.公民之成年子女。

b. 永久居民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未婚之子女。

c. 公民之已婚子女。

d. 成年公民之兄弟姊妹。

此外,尚有获特赦移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有配额。

(2)职业移民:

第一优先:

具特优能力,表现出色,享誉全国或全球者。杰出之教授或研究人员,於该学术领域获国际认可,有三年以上经验,来美寻求类似性质工作者。多国企业之管理级人员,来美在同一公司或其所属企业工作者。

第二优先:

具高学位(硕士以上)或於科学、艺术、商业有特殊能力者,雇主得为其申请永

久居留权。注意,雇主才是申请人,移民者为受益人。但若符合国家利益,亦

可不须雇主代为申请。

第三优先:

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具学士学位)及其他美国短缺之劳工。

第四优先:

特殊移民。

第五优先:

投资移民。

其中之第二、三类优先,多半须另行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但至一九九四年止,有十类市场短缺(但有地域性)之职业,无须取得劳工证。

2.非移民签证

(1)留学生(F-1及M-1)的打工规定:

a.校内工作:不须申请许可,但须注册其维持学生身份。每周工时限制学期中为20 小时,假期时为 40 小时。

b.校外工作:试办至一九九四年止。持学生身份,入学一学年(九个月)以上,成绩达一般标准者,得经校方之外籍学生顾问批准後,任职於移民局或劳工部认可之公司。效期一年,且可申请延长。叁加此试办计画之公司,须向劳工部、移民局申请,并出具:

*曾对外徵募美国员工至少六十日而尚有空缺;

*外籍学生将与美国员工同工同酬之说明书。

c.因意外或突发之经济困难,而须校外工作者,得於一学年後,申请特别许可。

其工作范围,亦不限於 a,b 两项所述。

d.实习:除课程必修之实习及建教合作之外,申请人须读满一学年,并於毕业前

九十日至毕业後三十日内,以 I-765 及校方推荐书,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

(E.A.D.)。核准後始得工作,期限为一年。申请时,应向移民局表示,实习系

为取得工作经验,以便期满後返国就业。

(2)应聘签证的新规定:

每年限额六万五千名,且须先取得劳工部之核准。但新法亦取消了「申请人无意放弃国外居所,以证明其无移民美国之企图」的规定。换言之,H 签证可与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同时提出。



六、小额赔偿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美国各州的地方法院 (Municipal or Justice Courts)中,均设有小额法庭,处理小额纠纷。其金额上限各州不同。加州为一千五百元,纽约为二千元。无论如何,其简便迅速且费用低廉的特性,使其成为留学生解决纠纷的最隹司法途径。一般而言,该庭除几位法官外,还有许多仲裁人(Arbitrator),并配有书记。这些成员,都会解答您的疑问,并协助您办理诉讼手续。凡满十八岁之自然人,均可提出诉讼。非自然人(如公司、社团等法人)仅得作为被告。如果你的所有物遭到他人或公司损坏,或因虚伪的广告或欺骗行为造成金钱上的损失,便可迳自向「小额赔偿法庭」控告。在纽约,双方亦可请律师代理,但实无此必要;在加州,双方均不得请律师出庭,以求节约与迅速。起诉时,由原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填表後,简要说明事实根据,核查有关文件,检附人证及物证,即可於被告居住、工作或有商业场所之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起诉书由书记以平信及挂号信分别送达被告。原告亦可聘请私人或法警亲自送达。有时被告反告原告,谓之「反诉」(Counterclaim)。仲裁人数较多,案件进行较快,故双方同意时,得送仲裁方式裁决。一旦裁决之後,该
案即终了,双方均不得上诉。原告不得要求陪审团(Jury)裁决,但被告可以。若对你有利之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您可申请签发传票(Subpoenas),但须支付其交通费。若传唤专家时,须先徵其同意并支付出庭费。另外有「文件传票」(Subpoenaduces tecum),可命令有关人士交出您所需文件,如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书记录等。另外有「资讯传票」(Information Subpoenas),可於胜诉後,送达被告本人,或有关单位,以取得与被告财产有关资料。原则上,任何法庭均是鼓励双方庭外和解的。若仍须判决,而原告於判决日未出庭,案件即被撤销。被告未出庭,则法庭於听证後,可迳行作缺席判决(Default Judgement),被告於是败诉。在裁定赔款前,法庭可令被告供出其所有财产,并限制其处置财产。若原告胜诉後,被告仍不付款,原告可聘请法警扣押被告之财产以为偿还。例如银行存款、薪俸、房地产、汽车等。甚至得将此判决向主管被告商业执照的机关登录,据此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结语

预防胜於治疗,是医学与法学的共通名言。法律纠纷均是劳民伤财,诉讼费用绝非一般人所愿负担。刑事案件、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时,法院会免费提供公设辩护人及翻译。民事方面,各地都有免费协调纠纷的组织,除了给您一些基本建议外,也介绍其他提供调解服务的组织,如:加州律师协会(1-800-843-9053)。各大学中,也设有法律服务处 (legal service),同学们应善用此类组织。但有时,您亦得当机立断,与律师讨论,甚至聘请专精此类案件之律师来处理。尤其是当事情发展至无法以调解、仲裁或小额法庭等简易诉讼程序来解决时,或是涉及车祸、人身伤害及案件时,律师的意见与协助,是绝对有其必要。毕竟,今日社会中,若有人自行动手拔牙或开刀,以节省昂贵的医疗费用,我们不难预期可能发生的後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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