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Tree.com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2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遒真言實:必须依法严肃处理邓相超事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0 14:0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遒真言實:必须依法严肃处理邓相超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庄重声言:“中国是个法制国家,一定要依法治国……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
**
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公民邓相超转发了一条微博,称:“如果牠45年死,中国少战死60万。如果58年死,少饿死3000万,如果66年死,少斗死2000万。直到76年才死,我们才终于有饭吃。他做的唯一正确的一件事就是,死了。”。
2017年1月4日8时半,几十名毛粉聚集在山东建筑大学西大门口,9时许,群殴鲁扬、年迈的邵凌才、张月、王传辉、郭立喜、于新永以及刘金明、王志刚、吴宝山、刘帅、黄承彬、许李有、高新年、张新、牛领钗、张金凤、程韵琴、雷布娟、张燕等19名公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暴力伤人事件。当时在场的警察袖手旁观。事后,山东省政协、省政府将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邓相超免职。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第三十五条),邓相超享有发表政治言论的公民权利,而且其所言都是历史事实。依照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们坚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公民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明文规定该项犯罪行为包括: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7年1月4日在济南山东建筑大学西大门口聚众群殴公民的暴徒,触犯了上述规定,我们坚决要求依法予以严惩!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明文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7年1月4日在事发现场的警察触犯了上述规定,我们坚决要求依法予以严惩!
山东省政协、省政府将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邓相超免职,这一行为表明,作为国家政府部门,没有保护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邓相超的合法权利,反而纵容犯罪,我们坚决要求省政协常委、省政府首长应公开向邓相超先生道歉,向社会作出检讨!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消息树

GMT-8, 2024-4-19 07:54 , Processed in 0.039034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