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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传,让更多的人加入签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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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 09: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广传,让更多的人加入签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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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 你们好!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分子。作为共和国公民,我们对雷洋案的司法 处理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法释〔2012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 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或者 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据上述解释,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明显符合(一)、(三) 两个情形。至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即便定性准 确,但是怎么可以依法不起诉?这分明就是违法不起诉,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的公然亵渎!
我们坚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丰台 检察院挑衅两高的权威解释、破坏法制的行为,立刻进行干预,以维护法律的 尊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被枉法者假借执法之名公然践踏和肆意侵犯!真 正做到立法为民,依法治国。


如果我们的理解有误,敬请释疑!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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