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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自由主义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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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09: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宪:「自由主义的含意」
自由主义所说的"自由",不是我们普通人想象的自由自在没有约束。当我们喊出"我要自由",可能心中真的就是希望毫无拘束。但自由主义的"自由"指的是每个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必须得到政府保护宪法的优先保障,按照自由主义的主张,这些权利,也就是每个个人的自由,是不容侵犯的,这里所说的不容侵犯指的不仅仅是其他人更是指国家政权。为此,自由主义主张:政府必须基于社会契约和多数人同意而获得合法性。社会契约就是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确保每个个人的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文件,而这个在今天指的就是宪法。然而不是中国人所知道的宪法,而是由全民选举的制宪代表认可的宪法,这样的宪法通常还需要公投通过才算真正具有合法性的宪法。
由此,根据自由主义主张,宪法只包含两大内容:
1、个人权利(也叫人权)的保障;2、具体的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宪法必须以保护个人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为首要目的,成为国家保护个人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自由主义的特点就是宪法包含内容明确,不包含许多其他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个人义务",因为自由主义宪法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社会契约,它的主要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个人义务在自由主义宪法体系中,因不符合社会契约的目的,因而在一般法律中规定,而不是宪法。
目前欧洲国家虽然也是自由国家,不过欧洲与美国有些差别,欧洲实施的是自由社会主义,不是自由主义,也就是说,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欧洲是自由社会主义国家。欧洲的这一社会模式是20世纪后采纳马科斯·韦伯的理论而成型的。所谓福利经济指的是欧洲不是美国。美国至今的公众福利都很低,仅仅保障个人的生命权,也就是自由主义所谈的第一大权利——生命权(不是生存权)。欧洲的福利经济强调的是平等(降低收入差距),美国的自由主义经济强调的是自由(美国梦)。
约翰洛克的《政府论》第二册就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作,后面其他一些理论对此进行补充,如孟德斯鸠的《论法律的精神》谈三权分立以及美国独立宣言后的一些历史性文件。1831年法国哲学家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算是对自由主义在美国的落地进行的系统性介绍。
主张各种形式的专制统治的哲学家从开始到成型,大约是这样一个脉络: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中间是一个断层,中世纪到文艺复兴末期。文艺复兴末期到约翰洛克前,有两位著名的哲学家,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约翰洛克之后各种专制统治的哲学家全都以"自由"的面目出现,但都忽略、不承认甚至否认个人的自由权利(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否定的方式也很多,例如否定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无政府主义)、否定个人权利(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下的种族清洗或民族主义)、否定个人的财产权(马克思主义或共产主义)、否定生命权(自由意志主义)。最后一个就是任何没有哲学支撑的凭借专制独裁本性对自由权的否定。这样的国家非常多,凡将个人的自由权看作是政府存在的威胁时,就直接剥夺自由权。
中共所吹捧的所谓"经典西方哲学家",其实就是专制独裁思想的路径上的"哲学家"。所以我一向认为不能读中共所灌输的所谓"西方经典名著"之类的书籍,总之我本人非常反感,所以我无法像西方人那样静下心来读垃圾。绝大多数时候,当我们以为自己在学习西方先进的经典著作的时候,我们根本不明白其实我们被反自由主义的思想压迫着,我们并不明白这些反自由主义也可以自成一体,而且直到今天仍然被我们认为是深刻的哲学著作,同时我们凭借这些著作所灌输的思想而将中国现状看作是水到渠成的与合理的。我们要推翻的往往不是这些思想影响下的政治与道德文化秩序而只是一个专制独裁集团。相反,自由主义的哲学以及相关学科著作,包括西方的法学,在中国都是被禁的。据说《政府论》在中国都是禁书,而在美国,许多专业学科都会从不同角度开设该课程。
在今天,联合国的成立与运作、普世价值、人权等等都是自由主义传播的产物。这些是1945年以后,由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推动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表示成立联合国是希望避免大规模的人权灾难再次出现。而联合国成立后,紧接着就发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根据罗斯福所谈的四大自由延伸而来),它成为国际人权法的组成之一。(中国政府宣称该文件仅仅是宣言,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所以,当我们今天再谈自由主义下的自由权利时,或者说,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时,我们可以用一个词去归纳,就是'人权"(其实就是指个人权利)。
维护人权的人,叫作"维权者"。因此,今天我们谈论"维权",实际上就是在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缺陷,使得人权受尊重的宪法条款被一般法律所否定,但是我们今天仍然可以维权,依据的就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条款。原因是: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约国,根据国际法与法律原则,国际法只要被批准,则其效力高于国内法,因此,与国际法相冲突的条款或法律都是不成立的或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因如此,国际NGO可以就中国的一些侵权案件替中国公民呼吁甚至作有限度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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