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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共产党和纳粹(1——4)/作者: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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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3:3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漫话共产党和纳粹/韩梅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04日 来稿)   
    作者:韩梅
     

    没有事实使我们相信,在人类自由之命运上,斯大林党徒好过希特勒党徒。
   
    ——晚年陈独秀
   
    共产党的邪恶本质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共产党的唯一出路是退出历史舞台,任何改革都无济于事。
   
    ——吉拉斯
   
    共产邪恶就只能称为邪恶,不能叫别的,……共产主义极权需要的是绝对的权力。而对于这个绝对的权力,人就必须变成动物一样,忘记道德,忘记灵魂,成为非人类。
   
    ——乌克兰总统尤先科
   
    目录
   
    引言
   
    1、“党国一体”与“党天下”
   
    2、“希特勒就是德国”与斯大林“一个人的专政”
   
    3、“传声筒”与“橡皮图章”
   
    4、“希特勒就是法律”与“党比法大”
   
    5、盖世太保与契卡
   
    6、纳粹集中营与古拉格群岛
   
    7、灭绝犹太人与消灭阶级敌人
   
    8、杀人者的琴声与施暴者的狂笑
   
    9、女纳粹与女红卫兵
   
    10、共产党的歪理与纳粹的邪说
   
    11、计划经济与国家干预
   
    12、纳粹的社会团体与共产党的群众组织
   
    13、《我的奋斗》与《毛主席语录》
   
    14、“第三帝国的语言”与共产党的“党话”
   
    15、戈培尔的指示与中宣部的禁令
   
    16、“波兰是和平的敌人”与“法轮功天安门自焚”
   
    17、纳粹焚书与红卫兵“破四旧”
   
    18、迫害爱因斯坦与驱逐别尔嘉耶夫
   
    19、迫害基督教会与“同宗教做斗争”
   
    20、“不思考”与“听党的话”
   
    21 “嗨,希特勒!”与“三忠于”
   
    22、“为元首誓死效忠”与“做党的驯服的工具”
   
    23、纳粹英雄赫斯特与共产主义战士雷锋
   
    24、《意志的胜利》与《东方红》
   
    25、纳粹的“妖术”与共产党的“魔法”
   
    26、“与人奋斗,其乐无穷”与“我总想战斗”
     
    27《有毒的蘑菇》与《收租院》
   
    28、“毛主席的红卫兵”与“希特勒时代的孩子”
   
    29、种族主义教育与马列政治课
   
    30、“雅利安化”与“公私合营”
   
    31、“犹太猪”与“黑五类”
   
    32、清除罗姆与打倒刘少奇
   
    33、“我来自民众”与“为人民服务”
   
    34、“国会纵火案”与“卡廷惨案”
   
    35、希特勒的和平保证与毛泽东的民主承诺
   
    36、中共的民生优先与纳粹的社会笼络
   
    37、“中国奇迹”与“德国复兴”
   
    38、“北京奥运”与“柏林奥运”
   
    39、《我会作见证》与《窃听风暴》
   
    40、纳粹党徒的欢呼与红卫兵的热泪
   
    41、“制服国家”与“军便服时代”
   
    42、“我的意志决定一切”与“我是尘世生活的造物主”
   
    43、极权主义的双胞胎
   
    跋
   
    引言
   
    今天,你说共产党贪污腐败,已经失去了民心,没什么人会和你争辩。然而,你要是说共产党和纳粹一样邪恶,原本就是一丘之貉,跟你争得面红耳赤的却大有人在。
   
    而在欧美民主国家,这种观点早自二战以降就成了社会的共识。就连中共创始人陈独秀晚年也幡然醒悟到了“没有事实使我们相信,在人类自由之命运上,斯大林党徒好过希特勒党徒。”
   
    随着苏联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在前共产党国家,上述看法也成了被越来越多人认可的主流意见。
   
    2006年1月27日,由包括前共产党国家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等在内的46个成员国组成的欧洲议会大会通过决议,把共产制度的罪行与法西斯罪行等同,对共产极权体制所犯罪行予以公开谴责。
   
    2007年11月24日,乌克兰总统尤先科在纪念1931年被饿死的一千万乌克兰人的“认清共产主义极权,勿抱幻想”的集会上表示,“共产邪恶就只能称为邪恶,不能叫别的,……共产主义极权需要的是绝对的权力,从而把人变成动物,忘记道德,忘记灵魂,成为非人类。”
   
    2008年6月14日,乌克兰和波罗的海国家共同举办各种活动,悼念苏共斯大林统治时代遭受共产党迫害的遇难者,呼吁国际社会承认共产党犯下了同纳粹法西斯同样的罪行,并把6月14日称之为“悼念共产党民族灭绝遇难者日”。
   
    2009年11月30日,波兰总统卡钦斯基签署一项法律,禁止生产、贩卖、使用、传播和存放共产主义以及纳粹法西斯的标志。这项法律两个月前被波兰议会通过。根据这项法律,使用共产党的镰刀、斧头、红旗、红星等标志,将面临罚款或是被判处两年监禁的处罚。波兰反对党“法律和秩序”党领导人表示,共产主义同法西斯一样都是种族灭绝的象征,共产主义标志不能在波兰土地上存在。
   
    2011年6月2日,继东欧和波罗的海国家之后,又一个前苏联地区国家格鲁吉亚议会通过了清除共产主义污垢法律。这部法律不但禁止前共产党官员担任公共职务,禁止公开传播纳粹法西斯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而且明确把共产党跟纳粹等同。
   
    当然,在那些至今仍受共产党蒙蔽的人看来,这一切都不过是“反共势力不怀好意的政治宣传”,是“对共产党的妖魔化”。
   
    那么,共产党到底是不是和纳粹一样邪恶?将共产党跟纳粹等同究竟是否成立?历史无疑是最权威的判官。只要我们把它们的所作所为一件件地摆出来,逐一对照一番,一切就都明白了!
   
    1、“党国一体”与“党天下”
   
    ——漫话共产党和纳粹之一
   
    允许不同政党和政治团体存在,尊重和保障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合法权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一党专政——不论是共产党的还是纳粹党的——则野蛮地剥夺了他们的这一基本权利。这种对现代政治文明的彻底颠覆,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势必让整个国家陷于全面的政治黑暗。
   
    ——题记
   
    1933年1月30日的德国恰值隆冬,天寒地冻。
   
    这一天更是魏玛共和国历史上最寒冷的一天。当日,德国总理的权柄不幸落入了来自奥地利北部的陆军下士希特勒的手中,1919年建立的这个年轻的共和国,德国历史上第一个多党制的共和政体,在存活了短短 23年后,正式宣告死亡。
   
    当上总理的希特勒,很快取缔和解散了之前活跃在德国政治舞台上的各个政党,并于1933年7 月14日颁布了《禁止组织新政党法》,明确规定纳粹党是德国的唯一政党。
   
    当年12月1日,希特勒又颁布了《党和国家统一法》,申明纳粹党是德意志思想的体现者,是国家的领导和推动力量,与国家不可分离地联系着,从而进一步确立了纳粹党在德国至高无上的地位。
   
    如此一来,纳粹党不仅成了德国当时唯一的政党,而且将整个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控制权都牢牢地握在了自己的手中。在这种一党专政的体制下,反对党被严禁存在,纳粹党垄断了全部国家权力,党权不但高于宪法,高于法律,而且不受任何制约。正如希特勒在纳粹党党代会上明确宣布的那样:“党是指挥国家的。不是国家指挥我们,而是我们指挥国家。”到后来,这种一党专政更是演变成了“党国同体”。
   
    什么叫“党国同体”?用希特勒的话说,就是“纳粹党对国家及其一切机构和组织有了绝对控制。”它首先体现在,作为纳粹党高级领导机构的“领袖代表办公室”,有权干预政府机关的国务活动,掌管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并参与起草法律法令。
   
    “党国同体”还体现在纳粹党人占据了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大部分领导岗位。如在国家一级,作为纳粹党领袖的希特勒担任政府总理,1934年8月起又成为国家元首,这就保证了纳粹党对全国政权的控制。纳粹党的中央机构是全国指导处,由18名领导成员组成,他们中许多人直接出任内阁部长,如全国宣传领袖戈培尔,自1933年3 月13日起出任新设的内阁国民教育与宣传部部长。还有些成员或通过出任内阁不管部长,或对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和渗透,也夺占了政府部门的职权。
   
    直接控制政府官吏和公务员队伍也是“党国同体”的一大特征。1933年4月7日和1937年1 月25日,纳粹当局先后颁布了《恢复职业官吏法》和《文职人员法》,规定今后政府官员必须由纳粹党员担任,而且在思想上还必须真正信奉民族社会主义,无条件地支持纳粹的政治目标;政府官员必须同党的干部一样宣誓效忠希特勒个人。在这两项法令影响下,不但大批纳粹党员进入国家机关,文职官员也纷纷加入纳粹党,使得纳粹党员在文职人员中的比重越来越高。1933年德国文职人员中的纳粹党员比重仅为五分之一,1935年上升到五分之三。1937年普鲁士邦官员中的纳粹党员比重达五分之四。1939年后,纳粹党党籍更是成为进入官员阶层的先决条件。
   
    与纳粹一样,共产党当政后,搞的也是一党专政,而始作俑者则是“老大哥”苏共。
   
    1917年“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夺得了政权。不久,他们即将资产阶级党派作为反革命宣布为非法,包括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孟什维克在内的其它社会主义党派随后也被取缔。到了1921年,所有反对布尔什维克的党派都被迫转入地下,政权完全被苏共一党所垄断。1920年10月11日,列宁在给布哈林的一张便条上直白地写道:“只要以整个中央的名义声明(并论证)以下几点就够了:------无产阶级=俄国共产党=苏维埃政权”(注1)。在1922年俄共11大政治报告中,列宁更是以斩钉截铁的语气说道,“当我们说到‘国家’的时候,这国家就是我们,就是无产阶级,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注2)。列宁还曾坦承说,“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 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 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党, 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 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注3)
   
    不过,一党专政在列宁时代还只是一种雏形,直到斯大林时代,它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日趋完备和巩固。
   
    斯大林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苏维埃、职工会、共青团、合作社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组成了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共产党是这个体系的“领导核心”,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按他的说法,党的指示和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在我们苏联,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它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体现。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的‘专政’,是它的党即无产阶级的主要领导力量的‘专政’”(注4)。在斯大林的授意下,苏共不仅把党的领导原则写进了党章,而且还写进了苏联宪法。联共(布)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声称:“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切机关”。1936年通过的苏联宪法更是明确规定,共产党“是劳动群众的所有团体及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
   
    就具体内容而言,前苏联的一党专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基本方面。首先,党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按照苏共二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的说法:“党决定国家发展的总的前途,保证对人民创造性的活动实行科学的领导,使人民争取实现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的斗争具有有组织的、有计划的和目标明确的性质”。其次,党负责选拔和任免干部。这一原则其实早在列宁时期就定下来了,斯大林更把它看作是党对政府领导的第一个表现。后来的苏共领导人并强调“选拔,配置和教育干部”是“党的领导的实质及其决定性环节”。第三,党还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能。列宁曾经说过,在组织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选拔干部和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列宁之后的苏共领导人和党政文件历来都强调,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是党的领导作用表现的重要方面。
   
    可见,苏共对权力的垄断囊括了政治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既包括了政治领导,也包括了组织领导,可谓无所不在,无孔不入,以至于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地步。
   
    步苏联“老大哥”的后尘,中共当政后也依葫芦画瓢地搞起了一党专政,通过各级党委牢牢地控制住了整个国家的各级政权。储安平先生当年曾形象地把这种情形概括为“党天下”——“在全国范围内,不论单位大小,甚至一个科一个组,都要安排一个党员做头,事无巨细,都要看党员的颜色行事,都要党员点了头才算数。”(注5)
   
    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提议,曾经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党中央领导的危险,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中央的讨论和决定或批准。为此决定:第一,政府各部对于中共中央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央报告或请示,以便取得中央经常的直接的领导。第二,为了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的领导,以及便于政府各部门中的党的领导人能够有组织地、统一地领导其所在部门的党员,贯彻中央的各项政策、决议和指示的执行,今后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必须加强,并应直接受中央的领导。第三,今后政务院各委和不属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门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应分别向中央直接请示报告。如应向中央请示报告的事项竟未向中央提出,则最后经手的政府负责同志应付主要责任。显然,“党天下”党权至上、以党代政的特征在此可谓一目了然。
   
    按照独立作家杨银波的分析,“党天下”在中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方面:“第一,中共各级党委掌握着立法权。在中央由中共中央委员会控制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制定,在地方由中共地方党委控制地方法律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各级人大的立法权被剥夺。全国人大常委会只不过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一个下级国家机关,无法完全独立地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有权制定的法律和政策都由地方党委来决定制定,地方人大也只不过是地方党委的一个下级国家机关,无法完全独立地行使地方立法权。第二,中共各级党委掌握着行政权。中国的各级行政首脑由各级党委书记来担任便是最好的证明。第三,中共各级党委掌握着司法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受到中共各级党委不同程度的控制,就连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海关等地也受到中共各级党委不同程度的控制,监控、逮捕、关押、审判、监禁等程序都被或多或少地干预。最为荒唐的是,各级行政官员、各级司法官员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成员的任命、乃至其待遇的决定权实际上都掌握在中共各级党委的手里。
   
    “中共中央委员会是实际上的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中央共产王朝的王权拥有者和操纵者。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均属于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下级国家机关。而地方共产王朝则由中共地方党委充当老大。中共地方纪委、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常委会等均属于中共地方党委的下级地方机关。更为恐怖的是,中国政府并不实行文官制度,而是以党领军、以军压党的武官制度,军队不受以国务院为首的国家机关统领,而由既有中共中央委员会资格、又有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资格的首领来调配,为严打异己而成立的秘密组织和国安机关实际上也受其指挥,成为国家恐怖主义的最大罪源。”(注6)
   
    前东欧共产党国家也都是“党天下”。拿波兰来说吧,据官方的《政治周刊》1988年5月14日透露,波兰的120万个管理职位中,有90万个由党员占据着。根据这家周刊的说法,这种情况表明,“成员总数仅为200万的政党有50%的党员在领导着其它人。”据这家周刊报道,在1986年,有444人被任命到最高层的管理岗位上,其中94.3%是党员。三分之二的波兰大学校长,五分之四的中小学校长,以及四分之三的卫生系统负责人都是党员。
   
    允许不同政党和政治团体存在,尊重和保障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合法权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一党专政——不论是纳粹党的还是共产党的——则野蛮地剥夺了他们的这一基本权利。这种对现代政治文明的彻底颠覆,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势必让整个国家陷于全面的政治黑暗。那一幕幕已经发生过和依旧还在延续的历史惨剧,不就是证明吗!
   
    注:
   
    注1:《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卷,
   
    第583页
   
    注2:《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卷,
   
    第670页
   
    注3:见《俄共(布) 第十次代表大会文献( 1921年)
   
     [M ] 》,人民出版社1975版
   
    注4::《论列宁主义底几个问题》,莫斯科外国文书籍
   
    出版局1950年版,181页
   
    注5:见《“党天下”》,1957年6月2日《光明日报》
   
    注6:见杨银波《共产王朝与一党专政》
   
    2、“希特勒就是德国”与斯大林独揽大权
   
    ——漫话共产党和纳粹之二
   
    相比较而言,一党专政是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党,个人独裁则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的领袖个人,权力集中度更高。如果说一党专政只是剥夺了党外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那么个人独裁就连党内人士的这种权利也一块剥夺了;如果说前者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粗暴践踏,那么后者则更有过之,危害更大。
   
    ——题记
   
    1933年1月30日,对于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党来说,是一个嘴都要笑歪的大喜之日。就在这天中午,希特勒通过“后门”交易,终于如愿以偿地登上了他梦寐以求的德国总理宝座。
   
    不过,仅仅夺得总理权柄并不能满足野心勃勃的希特勒的胃口,他的最终目标是要攫取更多更大的权力。为此,他不惜大耍手段,费尽了心机。
   
    1933年3 月23日,在纳粹的操纵和威胁下,德国国会通过了《授权法》,将立法权从议会转移到了希特勒任总理的内阁手中,实际上也就是转移到了希特勒的手中。
   
    希特勒刚当总理时,纳粹尚未在内阁中占据多数。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希特勒通过排挤以至取缔其他政党,更替部长人选,设置新的部和增加任命不管部长,很快就把内阁变成了完全听命于他的纳粹党的一统天下。与之相应,内阁部长的誓词也从魏玛时期的“忠于宪法和法律”,改为“忠于德意志民族和人民的领袖”(即希特勒个人)。就像希特勒在1933年7月13日对国会的演说中所宣布的:“如今的政府是领袖的顾问团”。
   
    1934年8月2日,德国总统保罗•冯•兴登堡病逝,希特勒抓住这个机会立即颁布了一项新法律,把总统和总理这两个职务合二而一,由他一人兼任。作为元首和总理,如今希特勒成了国家政权的单独执掌者。
   
    几年后的1938年2月4日,希特勒在成功地完成了对军方高层的整肃之后,又正式宣布由自己亲自“接掌整个武装部队的统帅权”,兼任德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至此,所有国家最高权力全都如愿以偿地集中到了他一个人的手中,希特勒成了德国至高无上的大独裁者。
   
    众所周知,西方民主国家政权结构的特点,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但在纳粹德国,这三项权力全都被作为纳粹党和国家领袖的希特勒一个人攫取了。大权独揽的希特勒享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与无限的全权,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达的意图,不仅可以取消或修改现行法律,而且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整个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传达于全党全国的每一级机构以至每一个人。早在1934年9月7日,纳粹党在纽伦堡党代会上明确宣布:“希特勒就是德国,德国就是希特勒。”
   
    为了操纵国家事务,希特勒特地设立了三个自己的办公厅——总理办公厅、总统办公厅和领袖办公厅。除了一些特许的纳粹党头目之外,就是内阁部长们也很少能直接见到他。他们只能通过这些办公厅和各类副官去同希特勒联系,以致后来内阁部长们也常常是从报纸或广播中才得悉“德国政府”作出的决定或颁布的法令。整个纳粹德国,只有希特勒一人掌握着所有的统治机构,看到整个蓝图,行使着绝对的权力。
   
    按照纳粹头目温斯泰因对德国“政府”的解释:“今天的全国政府(注:指纳粹德国政府)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内阁,在那里所有的决议都必须以多数原则为基础来制定,如今的政府是领袖(注:指希特勒)的顾问团,它向领袖兼全国总理提议并支持他作出的决定。”可见,纳粹德国的一党专政是以希特勒的个人独裁为显著特征的。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克劳斯•费舍尔所总结的那样:“一切都开始于也终结于希特勒。”(注1)
   
    无独有偶,共产党国家的一党专政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采取的也是个人独裁的形式。一国之内,无论大小事务,都由党说了算,最终实际由领袖一人定夺。
   
    在苏联,列宁去世后,斯大林通过阴谋手段逐步清除了党内的各个反对派,将原本分归3大巨头掌管的党、政、军大权独揽到自己一个人的手中。特别是通过1936—1938年的大清洗,斯大林完全确立了自己至高无上的领袖地位,建立了不受任何约束的个人独裁。
   
    1941年5月,斯大林以党中央总书记兼人民委员会主席(即政府总理),6月卫国战争爆发后又兼国防委员会主席,战后取消国防委员会,他又兼苏联武装部队总司令。与此同时,斯大林把政治局逐步变成了凌驾于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委员会及最高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中央政府)之上的党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力中心。当中央全会不按期召开时,决定一切的实际上变成了政治局。而高居于政治局之上的“太上皇”则是斯大林本人。他握有的权力是俄国任何沙皇都不具有的,不仅包括全部政治权力和军事力量,而且斯大林还把全部经济命脉都掌握在自己手里,使他能够不受监督地,随心所欲地支配全国的物质资源与财富。
   
    据1971年出版的《赫鲁晓夫回忆录》透露:“无论是中央委员会、政治局还是主席团的常务委员会都没有有规则地工作过。可是斯大林同他内圈的定期会议却像钟表装置一样,到时必定举行。”一般情况下,每隔二三天或者更多天,斯大林就要召见他在政治局的亲信赫鲁晓夫、马林科夫、贝利亚、卡冈诺维奇等几个人到他的别墅共进晚餐。通常是边吃边谈,主要是斯大林独自高谈阔论,发号施令,与会者洗耳恭听,边听边记,心领神会,唯唯诺诺,谁也不敢轻易发表什么新见,也顾不上认真吃饭。正如曾访问过苏联的法国左翼作家吉德所形容的那样,当年的苏联完全就是斯大林“一个人的专政”。
   
    毛泽东也热衷于个人独裁。中共当政后,他集党政军大权于一人之手,同时兼任党的主席、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三职,成了凌驾于中央之上、党之上、国之上、人民之上的地地道道的大独裁者。
   
    按照共产党的理论,党内应实行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政治局完全可以依据这条原则以中央的名义下发文件。然而,当刘少奇、杨尚昆按照这条原则办事时,却遭到毛泽东的严厉批判。1953年5月15日,毛泽东发文批判刘少奇、杨尚昆破坏纪律擅自以中央名义发出文件,并且宣布:“嗣后,凡用中央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均须经我看过方能发出,否则无效。”(注2)中央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要毛泽东同意才能发出,毛泽东将自己凌驾于政治局之上,毛泽东就是中央,中央就是毛泽东,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1953年8月12日,毛泽东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强调,“在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强调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注3)要害在“全党服从中央”。由于毛泽东就是中央,中央就是毛泽东,所以,民主集中制实质就是全党服从毛泽东。在毛泽东看来,他就代表多数,服从他就是服从多数。以“民主集中制”这个愰子,毛泽东将他的个人专制独裁强加给中共,党变成了他独裁的工具。毛泽东口口声声说要重视集体领导,反对分散主义,实质就是要服从他一个人,建立他的个人专制独裁。
   
    1966年3月,苏共召开二十三大,向中共发出了邀请。当时,毛泽东在上海,他请在北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们讨论决定是否派代表团出席苏共二十三大。刘少奇在北京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派出代表团出席苏共二十三大,而且说明代表团去了苏联,要坚持原则,坚持斗争。政治局候补委员康生到上海,把政治局会议作出的决定向毛泽东作了汇报。毛泽东听后说:“你们同意了,我可不同意。”只这一句话,就推翻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可见其专横到了何等程度。
   
    到了文革中,毛的个人独裁更是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时,发出的“致敬信”一开头写的是“最最敬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连“党中央”都不提。后来,总算提“党中央”了,但是写成“毛主席、党中央”。再后来,在党内的请示报告中,则简称为“主席、中央”。这在文革时代,已经成了惯例。
   
    “主席、中央”,决不只是一种在“礼节”上对毛的尊重,事实上它反映了“主席”凌驾于“中央”之上,主席可以指挥中央,否决中央,而中央却不能指挥主席,否决主席!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亦即《五一六通知》。这个文件是由毛泽东在杭州主持起草和亲笔改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京召开时,由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主持,毛泽东在杭州,没出席会议。在会上,因为大家知道这一《通知》是毛主持起草的,谁都不敢提出原则性的否定意见,只好对个别字句、标点符号提了点修改意见。岂料陈伯达、康生却说,这是主席改定的,一个标点都不能动!这时,就连刘少奇也不能不感叹道: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叫大家讨论,结果提了意见不改,连几个字都不能改,这不是独断专行吗?!
   
    相比较而言,一党专政是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党,个人独裁则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的领袖个人,权力集中度更高。如果说一党专政只是剥夺了党外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那么个人独裁就连党内人士的这种权利也一块剥夺了;如果说前者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粗暴践踏,那么后者则更有过之,危害更大。正如中共创始人陈独秀在晚年所断言的那样:“党的独裁,结果也只能是领袖独裁。任何独裁都和残暴、蒙蔽、欺骗、贪污、腐化的官僚政治是不能分离的!”(注4)
   
    注:
   
    注1:译林出版社《纳粹德国——一部新的历史》,359
   
    页
   
    注2:《毛泽东选集》第5卷, 80页
   
    注3:《毛泽东选集》第5卷, 95—96页
   
    注4:见陈独秀《我的根本意见》
   
    3、“传声筒”与“橡皮图章”
   
    ——漫话共产党和纳粹之三
   
    若论以民主的外衣掩盖独裁,以民意的形式装点专制,这世上恐怕没有比共产党和纳粹更相似的同类。
   
    ——题记
   
    柏林的克罗尔歌剧院一向以专门演出轻松歌剧著称,然而1933年3月21日,这座歌剧院内的气氛却一点也不轻松。当天,第三帝国第一届议会在这里开幕。剧院内的旁听席上,坐满了清一色身穿褐衫,满脸横肉和伤疤的纳粹冲锋队员。他们坐在这里的目的当然不是真的为了旁听,而是为了制造恐怖氛围,以此警告出席议会的人民代表,绝不允许他们在这里“胡闹”。而剧院外,此时也挤满了疯狂的冲锋队员,不时冲着剧院里的人民代表鼓噪着:“交出全部权力!”
   
    两天后的3月23日,希特勒通过耍弄恐怖手段和阴谋诡计,成功地迫使这届议会通过了一项《授权法》(正式名称叫《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将全部立法权(包括国家预算的控制权,批准同外国缔结条约权,宪法修正权)授予他的内阁,为期4 年。此外,这项法律还规定,内阁制定的法律由总理起草,并且“可以不同于宪法”。由此,德国议会把宪法规定的原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全都移交给了内阁,也就是移交给了时任内阁总理的希特勒。从这一天起,希特勒如愿以偿地成了德国的独裁者,议会民主制度在德国终于被埋葬了。
   
    然而,惯于玩弄政治手腕的希特勒并不想从此取消议会。在颁布了纳粹党为“德国唯一的政党”的法令之后,希特勒于1933年10月14日解散了先前在存在着多党制条件下选出的议会,并于11月12日,按照纳粹党统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举行了新的议会选举,结果,选出来的议长是纳粹党“二当家”戈林,661 个议席几乎清一色由纳粹党徒占据(1936年3 月和1938年4 月,纳粹还搞过两次同样的“议会选举”闹剧)。
   
    从1933年3 月通过《授权法》到1939年9 月欧战爆发的6 年半时间里,新选出来的德国议会一共只举行过12次会议,通过了4 项“立法”。其中一项是1931年1 月30日的《国家重建法》,另外是1935年9 月15日的三项反犹《纽伦堡法》。这些“立法”都是按照希特勒的意旨起草制定的,议会根本没有进行辩论或表决。在寥寥可数的12次会议上,每次都是希特勒先咆哮一阵,戈林再重复一阵,不待讨论,也用不着讨论。议员的责任,就是在希特勒跟戈林唱过双簧之后,紧接着喝一声彩。“哪”的一叫之后,什么都通过了,国会的责任也尽了。希特勒还是希特勒。但是,有一点很不同。走进国会后再走出来,希特勒要干的坏事已经得到了“民意”的拥护,独裁披上了“民主”的外衣。
   
    事实上,纳粹议会除了在1934年8 月6 日集合举行兴登堡总统追悼会之外,其余的集会都是聆听希特勒发表声明、演说。除了1934年7月13日那次是听希特勒发表关于“罗姆暴动”的演说之外,其余的声明、演说都是关于对外政策和行动的。1942年4 月26日,纳粹议会举行了最后一次集会,同意希特勒关于“领袖不受现有法律规定约束”的声明,确认希特勒为德国的最高法官。
   
    可见,已交出立法权又由纳粹党徒组成的德国议会,纯粹就是点缀“民众意志”的装饰品和希特勒发表演讲声明的讲台。一如《第三帝国的兴亡》中所形容的那样,它就像一具“尸体”,“抹上了防腐的油膏,一直摆在那里,到第三帝国的未日为止,偶然拿来充当希特勒大声咆哮的传声筒”。(注1)
   
    在共产党国家,与议会对等的权力机构有不同的名称,在苏联叫最高苏维埃,在中国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如果说纳粹议会是“希特勒的传声筒”,那么共产党国家的“议会”——不论是苏联的最高苏维埃还是中国的人大,则是党的“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
   
    就说中国吧,在一党专政党权至上的体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是名义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真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并不是它,而是党中央。谁都知道,中国是共产党的天下,党的地位至高无上,它领导着中国的一切,不仅凌驾于政府之上,而且也高居于人大的头顶。
   
    党和人大的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首先体现在全国人大主任都是党任命的,通常都由党的二三把手担任,并且是在党的领袖和政治局的直接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的。全国人大的副主任绝大多数不是党的政治局委员就是中央委员。以这些人为主,全国人大还设有专门的党组,以此具体体现党对人大的领导。再者,全国人大虽然名义上是国家的立法和决策机构,但实际上,有关国计民生和百姓切身利益的大政方针与法律,都由党一手制定,真正掌握立法权和决策权的不是人大,而是党。党确定好大政方针和法律之后,再把它们拿到人大会议上,让代表们装模作样地讨论讨论,鼓鼓掌,唱唱赞歌,歌功颂德一番,然后再举手表决通过。事后还一脸真诚地告诉人民,这些大政方针和法律都是由人大一手制定和通过的,充分反映了他们的意愿。老百姓之所以把人大戏称为“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最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此!
   
    再来看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当今世界各国议会的议员,都是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竟选的民主原则由老百姓选举出来的,但中国的人大代表却根本不是真正民选的。了解内情的人都知道,在中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都是由党的组织部门事先圈定的,然后再交给民众投票。作为一种政治头衔,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实际上成了当局奖励企业老板、进行权钱交易的奖品。这也就是说,中国的人大代表完全是在党的一手操纵下产生的,说到底,其实就是党变相任命的,只是在表面上走了一下选举的形式而已。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怎么可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呢?
   
    至于人大代表的构成就更离谱了。仅以2010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在这一年的3000多名人大代表中,95%以上的人为各级党政官员,其他的则是企业老板、学界名人、演艺明星。这些人的职业、生活和活动圈子,与民众基本没什么关系。说到底,他们其实根本就不是人民的代表,而是党的代表、政府的代表、官员的代表。要这样的代表去监督政府,为民众代言,无异于缘木求鱼。
   
    那么人大代表的作用究竟又如何呢?在现代代议制国家,民意代表除了必须普选、不得有官员身份之外,还必须专职。因为只有专职化、职业化,才能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精力、能力承担民众代言人的大量工作。反观中国,除了人大常委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外,人大代表都是业余或兼职,其履行代表职责的时间和活动,就是在每年一度的几天人大会议期间,被召集在一起参加会议,议一些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事。以中央政府全年的工作审议为例,仅用几天时间,将几千名散居于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集中起来,审议大量的专业报告,这岂不是走过场?人大会议因此被民众戏称为官商和名人明星的聚会。不仅如此,人大代表的的履职能力及水平也相当差。对于部份企业老板、科技人员、演艺明星代表,其作为代表的荣誉象征远大于议政能力。在一年一度几天的全国人代会上,居然有代表提老公给老婆发工资的笑话提案,还有代表以从来不对政府工作提意见、“不给政府添乱”而自以为是。难怪老百姓讥讽说,人大代表无非就是“见面握握手,会上拍拍手,表决举举手,散会挥挥手”。如此“参政议政”,有何效果可言?!
      
    然而,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前提下,采取官方圈定代表候选人供民众选举的选举方式,加上安排大量党政官员及社会精英做代表,再来个代表业余化和兼职化,一个中国特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这样建立起来了。试想,这样的人大不是“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又是什么呢?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它可以说毫无用处,但对于共产党来说却是一件不可缺少的政治道具。有了它,共产党不仅能够随心所欲地将自己的意志变成法律,而且还巧妙地穿上了一件足以自傲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外衣。“谁说我们共产党独裁?大家瞧瞧,中国的大政方针和法律不都是人大制定通过的么!”
   
    半个多世纪前,共产党的《新华日报》曾发表文章,借纳粹议会的例子讥讽国民党政府独裁。文章说,“希特勒要有他自己的‘民意’,就叫戈林去说话。真的民意出现了,希特勒就派坦克去说话了。”(注2)其实,这段话最合适用来讽刺共产党自己。几十年来,在其控制下的人大上演的一幕幕民主闹剧,正是纳粹政治秀在中国的翻版和创新。
   
    若论以民主的外衣掩盖独裁,以民意的形式装点专制,满世界看去,还能找出比纳粹和共产党更相似的同类吗!
   
    注:
   
    注1:世界知识出版社《第三帝国的兴亡》,285页
   
    注2:见《新华日报》1944年3月15日短评
   
    4、“希特勒就是法律”与“党比法大”
   
    ——漫话共产党和纳粹之四
   
    现代社会理应是法治社会,法律本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能超越于其上。但独裁者们是不信这一套,在他们眼里,法律充其量不过是自己的奴仆和玩偶,是用来掩盖暴政的装饰和巩固权力的工具。共产党和纳粹的所作所为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题记
   
    1935年,时任德国司法部部长的弗兰茨•居特纳曾竭力主张对一个秘密警察高级官员和一批冲锋队员提出控告,因为他认为已有证据清楚地证明他们犯了对一个集中营的被拘禁者进行最骇人听闻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但当他把证据送交给希特勒后,希特勒却命令停止起诉。
   
    象这样的事情,倘若是在司法独立的民主国家,当然是绝不可能发生的,但在纳粹德国却不然。在这里,法律就像是希特勒的一名奴仆,必须百分之百地听命于他的旨意。换句话讲,希特勒说什么,什么就是法律。就像纳粹“二把手”戈林所宣称的那样,“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或者,按照纳粹德国司法界名人更直白的说法:“希特勒就是法律!”既然如此,高居于法律之上的希特勒当然有权使刑事诉讼程序中止进行。希特勒自己甚至曾公开宣称他就是德国人民的“最高法官”,有随意处死任何人的权力。
   
    希特勒当权后,在司法系统大力推行纳粹一体化,首先对法官队伍进行了整肃。
   
    在纳粹未当政时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法官是独立的,只受法律的管辖,不会被任意撤职。然而根据纳粹当局1933年4月7日颁布的公务员法,不仅司法界中的犹太人很快被清除,而且那些被认为对纳粹的信仰有问题的人,即“有迹象表明不再准备在一切时候为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利益执言的人”也被清除了。有些不大听话的法官虽然没被清除,但却受到了警告。到1937年1 月26日,纳粹当局又颁布了一项新的公务员法,规定要撤换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员,法官也包括在内。与此同时,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了纳粹当局控制下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合会。
   
    为了让法官忠实执行希特勒的旨意,纳粹司法专员兼全国法律工作领袖汉斯•弗朗克博士在1936年告诫他们说,“民族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像党纲和元首的一些演说中所解释的,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他还进一步解释说:“没有不合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律的独立。你们在作出每一次决定时要想一想:‘如果元首处在我的地位会怎样决定?’对于每一项决定,都要自问一下:‘这个决定是否符合德国人民的民族社会主义良心?’然后你们就会有一种极为坚实的基础,把这种基础同民族社会主义人民国家的一致性和你们对阿道夫•希特勒意志的不朽性质的认识结合起来,就会使你们在作出决定时具有第三帝国的权威,而且这是永远的。”
      
    1942年4 月26日,希特勒在纳粹德国召开的最后一次国会会议上警告法官们说,如果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不理解当前的需要行为,那么不管他们“既得的权利”如何,都将一概予以撤职。在这次会议上,希特勒正式获得了德国最高法官的地位,有权“不受现行法律条文的任何约束”,有权把他认为不称职的任何官员撤职。之后,纳粹政府公布全体法官必须遵循的“普遍方针”。
   
    同年7 月,戈培尔声称:“法官是不能罢免的这种观点……来自一个敌视德国人民的外国知识界”,在民族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官应在工作中“少依据法律,多依据这一基本观点,即罪犯应从社会中清除出去”。同年8 月22日,希特勒任命忠顺执行其意旨的蒂拉克为司法部长,授权他“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同博尔曼和拉默斯一起“建立民族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
   
    希特勒一面加紧控制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一面不断缩小传统法院的管辖范围。1933年12月1 日颁布的《党和国家统一法》规定,纳粹党、冲锋队和党卫队成员犯法不再由法院审理,而由纳粹党的特别机关审理。1935年又由布雷斯劳检察院出面,规定各级法院无权裁决政府的行动是否合符宪法。
   
    纳粹当局还绕过普通司法机构,设立专门法院来审理政治事件。
   
    特别法庭是专门法院之一。它根据1933年3 月21日的法令设立,设置于各邦的高等法院之内,主要负责审理“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政治案件。特别法庭由三名“必须是可靠的纳粹党员”的法官组成,不设陪审团,废止预审制,限制被告提出申诉的权利。被告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但律师人选要得到纳粹党官员的认可。至于某一案件是由普通法院抑或特别法庭审理,由检察官决定。根据1938年11月20日颁布的法令,特别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政治事件外还有权审理刑事案件。德国新教“明认信仰教会”领袖马丁•涅穆勒牧师因为反对教会纳粹化,曾于1938年3 月在特别法庭受审。法庭指责他“滥用讲坛”和在教堂里收集捐款,判处他7 个月徒刑、2000马克罚款。以后,他长期被关在集中营,直至纳粹德国灭亡。
   
    人民法庭也是一种专门法院。1934年4 月24日,它在柏林法院内设立,主要任务是审理反对纳粹政权和纳粹思想的案件。从同年7 月14日起,它又取代了审理政治刑事案件的最高机构德国国家法院。人民法庭由两名职业法官和5 名纳粹党、党卫队及武装部队官员组成。它基本上实行秘密审讯。审讯时,法官席背后放置的不是国徽和国旗,而是弗里德里希大王和希特勒的半身像及纳粹党党旗。辩护律师都是“合格的”纳粹党人。审判过程类似于战时的临时军法审判,被告大多判以死刑。著名的慕尼黑大学学生舒尔兄妹反纳粹政权案和1944年7 月20日谋刺希特勒案,都是由人民法庭审判的。
      
    如果说在纳粹德国,“希特勒就是法律”,那么在共产党掌权的国家,党的意志就是法律。在中国,更形象的说法,叫“党比法大”。
   
    许多中国人都知道发生在文革中的这样一个极富象征性的场景:
   
    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内经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刘少奇的抗议根本就没人理睬,非但没人理睬,而且此后对他的迫害还在不断升级。两年后,悲愤交加的他终于被迫害致死,火化时竟然连真名都不准用。
   
    照理说,在中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没有谁能够凌驾于它之上。而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要罢免当然也得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刘少奇的抗议句句在理!然而事实上,在共产党的统治下,宪法只是名义上的根本大法,真正的大法并不是它,而是党的意志,在毛泽东时代就是毛泽东个人的意志。国家主席也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而是党任命的,在毛泽东时代则是毛泽东指定的,毛泽东想要谁当国家主席就让谁当国家主席,毛泽东主意变了,随时都可以叫他下台。毛泽东之所以要发动文革,就是看刘少奇不顺眼了,要把他搞掉,为此,他根本不需要征求谁的同意,也根本无需经过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在共产党统治的中国,宪法从来都是摆摆样子的,哪个人的合法权利它都保护不了,即便是国家主席也不例外。而毛泽东,不管他怎么破坏宪法,也都不会受到什么法律的严厉制裁。因为这个宪法本身就是他钦定的。对此,刘少奇其实心知肚明,他之所以那么说,不过是因为一时被逼急了,在宣泄对毛的愤懑而已。
   
    刘少奇被迫害致死的遭遇,再典型不过地凸显了法律在中国的卑微处境。
   
    在共产党的一党专制下,中国的司法何曾独立过?从来都是党比法大,法要听党的话。不但大大小小的法律法规,都是党一手制定的,都是党的意志的直接体现,而且整个政法系统都牢牢地捏在党的手里——一方面这个系统的掌权者历来都由党的领导干部担任,另一方面党员还占据了它的绝大多数关键岗位。
   
    党比法大还表现在党牢牢掌握着重大案件的拍板权,尤其是政治案件。
   
    中共从早期开始,捕人、杀人一直都是由党委说了算。原最高法院院长江华曾明确承认:“过去在人民军队和革命根据地里,捕人、杀人都是党委审批的,已经形成制度。”一九四九年以后,中共把这种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续了下来,由附属于党委的政法委具体运作。而省、市、区、县政法委书记,一般都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有时也有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
   
    政法委是同级党委在幕后领导政法的工作部门,是中共控制公、检、法、司、国安工作的最高机构。它是半隐形的、凌驾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机构,在重要或特殊个案的控诉与审理中,也是躲在背后的最高最后的“法官”。因为各级党委或政法委在幕后操控,在司法程序外干预案件,因此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由于“讲政治不讲法律”的党委、政法委的黑箱操作,中国当然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公平和公正。许多人不知道的是,不仅政法委的运作不透明,法院本身的运作也不透明,对重要、特殊或复杂案子的最终审判一般都由一个神秘的“审判委员会”黑箱操作作出最后决定。
   
    到了文革,在毛泽东的授意下,干脆把“公检法”也砸烂了,连表面文章也不做了,全国下上,十亿人民,只剩下一项法律,那就是“毛主席指示”。毛泽东成了比希特勒还牛逼的至高无上的“大法官”,他想定谁的罪就定谁的罪,想让谁死谁就得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完全到了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中共高高举起了所谓“依法治国”的大旗,而且把这个口号写入了宪法,也颁布了名目繁多的法律法规,但“党比法大”的局面本质上没有任何改变。
   
    就拿取缔法轮功来说,法轮功叫人做好人,不但没有违反任何中国法律,而且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但就因为党的总书记江泽民等一小撮人敌视这个功法,便公然置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于不顾,一意孤行,强行将其取缔。就因为江泽民说了一句“法轮功是邪教”,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法轮功就被莫名其妙地打成了邪教。
   
    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68岁的老太太高德玉,因为炼法轮功而被绑架和逮捕,家人为她请了律师。然而,律师在要求会见高德玉老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执法部门得层层阻扰。西昌市政法委副书记刘某公然对律师称:“不要跟我讲法律,我们不讲法律。”结果,2010年9月,西昌法院非法重判高德玉老人12年徒刑。
   
    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梁秀兰8年、张立芹和邵连荣7年半 、李秀华、孙永生和杨占民7年徒刑。之后,审判长冯小林面对法轮功学员家属的质疑不得不坦言: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
   
    法官对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审判,那么按照什么审判呢?湖南省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判决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苏州法院判法轮功学员路通4年徒刑,路通的女儿为父亲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审,当地法院一位名叫顾迎庆的法官说:“你不要寄希望于法律是超脱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吉林省农安县“六一零”办公室马主任对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家属说:“在这我们说了算,我们讲政治不讲法律,你们愿上哪告就去上哪告。”
   
    可见,在所谓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律、法治依然不过是走过场的东西,真正管用的不是它们,还是政治,说到底,是江泽民们的意志。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理应是法治社会,法律本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能超越于其上。但独裁者们是不信这一套,在他们眼里,法律充其量不过是自己的奴仆和玩偶,是用来掩盖暴政的装饰和巩固权力的工具,纳粹和共产党的所作所为不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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