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 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 致:聯合國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踪問題工作組: 中國政府蓄意踐踏1988 年在中國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蓄意踐踏1992 年12 月18 日聯合國大會第47/133 號決議通過的《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踪宣言》,蓄意踐踏1993 年在中國生效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中國政府蓄意踐踏自己制定的中國現行憲法總綱第五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政府蓄意踐踏自己制定的1997 年中國刑法第239 條“綁架罪”。 1998 年1 月10 日中國政府濟南軍區河南實業總公司撕毀合同,當著數名警察的面酷刑我,把我綁架走。我公司律師和我的父母親,向中國政府鄭州市公安局報案。向中國政府新華通訊社河南分社報案求助。 2012 年11 月17 日我出於對習近平的信任,給剛當選中國共產黨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一天的習近平寄EMS。舉報濟南軍區河南實業總公司“ 綁架人質恐怖襲擊事件”。 1997 年8 月19 日中國政府濟南軍區河南實業總公司和我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購買我一棟商品樓,合同標的39.536.000 元人民幣,僅支付給我1.430.000 元人民幣。1998 年1 月10 日濟南軍區上校軍官李殿軒《身份證號碼410104520728361 》,濟南軍區54796 部隊政治部主任,中校軍官高中先《身份證號碼410102570421331 》,濟南軍區54796 部隊少校軍官丁先義帶領數十名軍人撕毀合同,當著警察的面酷刑我,把我綁架走。用54796 部隊軍營拘禁我,在54796 部隊軍營勒索我, 1998 年1 月18 日強迫我簽署一份補充協議。1998 年1 月25 日高中先和丁先義企圖在深夜殺我滅口。1998 年1 月25 日晚上20 點,我逃出關押我的軍事基地,躲藏在焦作市億萬飯店…。1998 年2 月28 日高中先和丁先義,又帶領2 卡車軍人武力搶劫了我的商品樓,2000 年7 月7 日違法變賣 41.000.000 元人民幣。 我寄EMS 給習近平的目的,是請習近平伸張正義,根據1997 年中國刑法第239 條“綁架罪”規定,請他依法追究濟南軍區涉案軍官的刑事責任。中國共產黨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簽收了EMS 內所裝的綁架案的全部證據。 2013 年3 月11 日我坐火車到北京,計劃到總政治部詢問EMS 情況,中國政府北京市公安局違法剝奪我的基本人權,晚上把我從東交民巷的旅店強制趕出…逼迫我在北京市王府井麥當勞坐著過夜。“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為了防範意外的人身安全事故發生…我沒有去總政治部詢問EMS 情況 。 己經“禍從口出”,為防範中國政府殺人滅口,2013 年4 月14 日我逃亡到韓國。習近平2013 年掌握了中國共產黨政府的軍權,黨權,政府的全部權利。 我強烈要求:聯合國履行職責,立案調查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國政府蓄意踐踏〔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蓄意踐踏1992 年12 月18 日聯合國大會第47 /133 號決議通過的《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踪宣言》、蓄意踐踏〔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蓄意踐踏中國現行憲法、蓄意踐踏中國1997 年刑法 、蓄意包庇政府軍隊“ 劫持人質恐怖犯罪” 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和平時期政府軍隊故意針對無辜平民的襲擊,適用於國家恐怖主義。》 根據1998 年7 月17 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時效管轄原則,中國政府1997 年刑法 “綁架罪”刑罰是終身監禁,並處沒收財產。追訴時效也是終身的追訴時效。中國政府自1998 年已經主動並蓄意的放棄了《國家司法主權》,包庇政府軍隊“ 綁架人質恐怖襲擊犯罪”的行為,完全符合〔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時效管轄規定。 我強烈要求: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履行職責,保衛人類正義,維護國際法的尊嚴,追究中國政府軍官“ 綁架人質” 的刑事責任,追繳中國政府軍官“ 綁架人質”犯罪所得。判處中國政府對我進行人身損害賠償,判處中國政府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我合同款38.100.000 元人民幣,賠償我 17 年財產的利息損失121.249.440 元人民幣。中國政府軍隊是恐怖襲擊者,中國政府有義務承擔軍隊“ 綁架人質恐怖襲擊犯罪” 的一切後果。 《財產的利息損失的重要說明:38.100.000 元人民幣財產的利息損失,計算自1998 年1 月10 日起,到2016 年1 月9 日止。計算依據是中國合法金融機構借款契約的利率,月息1.56% 計算,不包括2016 年1 月10 日以後財產的利息損失。》 聯合國有責任和義務保衛人類正義,保護全世界人民的基本人權…聯合國有責任和義務為全世界人民主持正義…為全世界人民伸張正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德國政府一直承擔著:希特勒納粹德國政府軍隊綁架,殺害平民,搶劫平民財產罪行的賠償責任。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1972 年中日兩國簽署聯合聲明,中國政府放棄了國家賠償權利,也代表中國人民放棄了個人賠償權利。但是世界著名私人企業“日本三菱”材料公司在2015 年7 月25 日,就第二次世界大戰1943 年1945 年期間,日本軍隊幫助其強徵3765 名中國勞工事件,承認侵犯人權的歷史事實並公開向受傷害的中國勞工道歉,賠償每一位中國勞工100 ,000 元人民幣和支付其它相關費用。 難道習近平政府的道德素質還不如日本企業家的道德素質嗎?習近平政府必須就2013 年以來,繼續蓄意包庇政府軍隊恐怖襲擊罪惡的“不要臉”行為向我道歉。難道習近平政府不應當承擔政府軍隊在和平時期“ 綁架人質恐怖襲擊犯罪”的全部責任嗎? 中國共產黨政府沒有簽署〔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卻蓄意包庇政府軍隊在和平時期,綁架勒索手無寸鐵的商人,搶劫商人財產的恐怖襲擊罪行… 中國共產黨政府這種:蓄意包庇恐怖襲擊罪犯的“國家司法主權”,不能夠成為不受〔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管轄的正當理由。 我永遠不會放棄我的合法權利! 中國無辜被綁架商人:陳文翰 2016 年 3 月3 日 韓國電話:010-6298-5119 電郵 un22118@gmail.com G oogle + 網址plus.google.com/104641501000379551056 中國政府軍隊劫持人質恐怖犯罪證據如下: ① 1993 年7 月17 日中國合法金融機構借款契約證據。 ② 1997 年8 月19 日中國政府濟南軍區公司簽署的官方版本《商品房購銷合同》。 ③ 1998 年1 月10 日中國政府濟南軍區54796 軍營購買藥品發票。 ④ 1998 年1 月18 日少校軍官丁先義寫的放人條。 ⑤ 1998 年2 月28 日中國政府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區分局綠東村警官陳國嶺出警現場照片。 ⑥ 1998 年3 月2 日中國政府新華通訊社河南分社向中國政府濟南軍區檢察院報案。 ⑦ 1998 年9 月10 日中國政府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區公安分局秦嶺路派出所綁架證明。 ⑧ 2000 年7 月7 日中國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99 經終字第90 號》民事調解書。 ⑨ 2012 年11 月17 日寄EMS向習近平報案證據。 ⑩ 2013 年9 月23 日中國政府駐韓國大使館官員葛宏杰寫的字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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