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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房產無出租收入 不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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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7: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報日前報導「海外房產不須申報」乙文,引起讀者關心。會計師說,如果指的是依照8938表須申報的海外財務金融資產,確實不包括房地產。但在某些情況下,有必要在申報聯邦所得稅表時,一併申報與海外房產有關收支,以便日後將售屋資金匯進美國,投資本地房產時,即使因故被國稅局質疑查稅,仍有合理解釋。
海外房產不須申報,指的是國稅局依照「肥咖條款」(FATCA通稱)做成的8938表。該表並未要求納稅人提供海外房產資料,但若收入符合申報門檻,有必要提供海外財務金融等動產資料。

會計師黃世仲說,美國稅法規定全球所得須申報所得稅。納稅人海外房產若做為租賃物業,擁有租金收入,照說應申報所得。實務上房東就與租賃物業相關開銷,如貸款利息、房屋保險、水電費、廣告、維修費等「普通」和「必須」費用,在與租金抵減後,極可能變成沒有收入可申報,以致有些人在美國並未依法申報。

黃世仲說,對打算申請投資移民且尚未獲美國臨時綠卡,或透過親屬移民來美尚未獲綠卡的外國人,建議在美國的銀行用護照開一個外國人帳戶,以便將海外包括賣屋資金合法匯到美國。這項做法的好處是每筆匯款有紀錄,即使在獲得綠卡後被國稅局查稅,只要能提出單據等文件,證明這些錢都是移民前的合法資產,當不致被視為未申報的非法收入。

會計師李豪則說,美稅法是屬人主義,全球收入都須申報聯邦所得稅。對一名在美定居多年的華人,如果每年申報的所得只是2、3萬元,突然卻有上百萬元巨款從海外匯進來,打算在本地投資買房子。若被國稅局發現,極可能懷疑該筆錢是納稅人未申報的收入,進而引發全面查稅。

因此若在海外有房產,若是用來自住,無出租收入,照說不必申報。但只要當事人打算投資移民美國,或擬將海外房產賣掉,將資金拿進美國,此時在美申報海外房產可享受折舊等優惠,將來出售海外房產也可用房屋基價來抵稅,有不少優點。唯每個人情況不同,建議先諮詢兩到三位會計師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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