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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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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5 21:3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言論自由”糾偏
張三一言
本文是“言論自由”糾偏。
甚麼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領域自由的表達思想以及閱聽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維琪百科)
以下是根據上述這一界定延伸和展說。
1 【認定】 『言論自由必須以真實論述與表達意見為出發點,故意隱瞞事實或扭曲事實,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糾偏】 言論自由的核心是想說甚麼就說甚麼或不想說甚麼就不說甚麼?
預先規定必須以“真實”為言論自由前提,實際上是預先規定他們不准說某一類話。實質就是禁止別人的言論自由,起碼是禁止一部分言論自由;然而,禁止一部分言論自由就是禁止言論自由。更重要的是誰有權力確定是不是真實?事實是掌握權力者確定是否真實:掌握權力的土共一貫把政治真實說成謊言、把政治謊言說成真實。
應如對待隱瞞事實或扭曲事實的謊言呢?
其一,一些沒有造成傷害、損害的謊言,屬言論自由範圍,不能設禁。
例如,A說:我昨天中了一億圓六合彩。這百分之一百是謊言,但是,法律不會禁止這類謊言;不能立法抓說這類謊言的人。但人們可以道德批判,說謊者需要付出人格、信用作代價。
其二,一些可能造成(或不造成)傷害、損害的謊言,也屬言論自由範圍,不能設禁。
例如,B說:阿三,你的孩子跌落沙井了!阿三夫妻狂奔救子,可能因而受傷(或不受傷);但是,心必受驚,心靈受傷。對這類謊言,法律不可能定出規禁條文,一聽到這類謊言就抓人;要等到事實證明確實是出現了傷害,才可事後按傷情懲治。說謊者要付出代價。
其三,對會發生即時損傷效果的謊言,應該設禁。例如在人群密集的公公場所(像星期天的香港旺角)大叫恐怖份子扔炸彈了!一叫就抓。
結論:法律保護沒有傷害性的謊言,懲治事實上已經造成傷損的謊言,禁止造成即時傷損的謊言。
我為甚麼要冒憎恨謊言眾意,再三再四強調說謊的言論自由呢?
因為土共一貫用謊言罪名迫害維權和追求民主人士,一貫用謊言維護其統權力穩定。

2 【認定】 『你們這樣說是剝奪我的言論自由!』我們在辯論中,會不時聽到這樣的責難。
甚麼是“剝奪言論自由”?
其一,最主要的是指政府(權力)禁止人民的言論自由。現今土共封網封報封電波、以言入罪就是剝奪言論自由活樣板。
其二,某些人或集團用實力(實力)脅逼他人不說甚麼或要說甚麼,也是剝奪言論自由。
其三,某些組織、社團、黨派規定加入的成員不能說甚麼、必須說甚麼,並不構成剝奪成員的言論自由。這個界定的前提是這個組織、社團、黨派是自願加入也可以自由退出。
其四,在自由辯論條件下,一方占了優勢,以勢壓住對方;占優者不構成剝奪言論自由,也不構成壓制言論自由。在辯論中指責對方:『你們這樣說是剝奪我的言論自由!』沒有道理。
3 【認定】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言下之意是:土共禁止某些言論是世界慣例,普世相同,無可指責。『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典範理據是:德國禁納粹言論。
【糾偏】 其一,德國禁納粹言論,不是民主常態,不是普世真理,不是民主世界的榜樣,不能成為民主可禁言的普遍準則,不是民主社會都非要跟著如此做不可。因為它違反不能立法禁制言論自由的普遍立法原則。對德國我們可以理解也可以諒解;但是,不能認同,更不能作為標準。退一萬步說即使民主國家普遍存在禁特定言論,也不能證明其合理。全世界都普遍存在歧視婦女、強姦、腐敗、貪污、盜竊、是不是因普遍而合理合法了?
言論自由精髓是美國的第一條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很明顯,德國禁納粹言論,有違美國第一條修正案“不得立法”精神。德國禁止納粹言論,是民主國家違背言論自由的惡例;絕大多數民主國家沒有跟進是堅持言論自由自身邏輯使然。
其二,違法處治與預先檢查不是同一回事。
言論自由除了言論自由自身內在必需的不得傷害別人外,不得在言前設禁:規定某些話不能說;不得先查後發。只可言後根據造成傷損情況懲治相關言論。
言前檢查加言後懲治是專制,沒有言前設禁,言後才根據傷損實況懲治是民主。
言後根據傷損實況懲治表現言論自由和言者責任的一致性。
按權力意志禁止某些言論和立法禁止某些言論本質上是同一回事。

4 【認定】 莫言是一個合格的黨官,內在化性格就是崇拜、傾羨和畏懼權力、為權力辯護是其發自肺腑的聲音。在自由民主世界,不應該發表把極權體制權力邏輯內化為自己的觀點的莫言言論。』
【糾偏】 這是錯誤地以言論內容決定是否有言論自由權利。言論自由權利不能由言論內容決定,時下或眾人認為正碓的言論和錯誤的言論有同等表達權利。一個沒有所謂錯誤言論的世界同時也不存在甚麼正確的言論;禁止錯誤言論的結局是只有錯誤言論,起碼是充斥錯誤言論;土共提供了活樣板。
5 【認定】:『XX報不發表我的文章,可見他們違背了自我標榜的言論自由!』
【糾偏】 “我的地盤我獨裁”!這就是言論自由。
我辦的報刊電臺發表你的東西是言論自由,拒絕你的東西也是言論自由。如果別人辦的報刊電臺必須發表你的東西才算是有言論自由的話,事實上變成了別人沒有了言論自由、選擇自由、處置私有財產自由…
言論自由既不是必須發表別人的文章,也不是必定要均衡發表各種意見,尤其是對立雙方的意見;言論自由要義是“每一個人都有創建言論地盤的權利!”並可以在自己地盤內獨裁、獨立自主或一言堂。土共剝奪人民言論自由並不是表現在它們不發表魏京生胡佳艾未未等人的文章,而是表現在魏京生胡佳艾未未們不能辦發表文章的媒體。

6  【認定】:『中國有中國的國情,禁止某些言論發表是國情需要。』
【糾偏】 每一個國家都有其某些獨特國情,這沒有錯;但是,不論任何國情都不能立法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以國情為理由定立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政權就是專制獨裁極權反動的政權,土共就是當今唯一如此的世界大國。土共的國情實質是黨情!土共的最大最根本“國情”(黨情)就是中國不能民主,中國人不得享受民主,只可黨主;因為一民主,黨主就灰飛煙滅了。為國情立法禁制言論自由辯護的都就是專制獨裁極權反動的政權辯護士,莫言是其中響噹噹的一個。莫言肯定和認同禁言之言是內在化、發自內心的黨官之言。
20121215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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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16 08:08:44 | 只看该作者
“本文是“言論自由”糾偏”, 实际上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混淆了“权利”和“权力”这两个概念。“言论自由”是相对而言的。

引文如下:


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朱景文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规定到当代主要国家,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它作为一条基本原则,也写进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形式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可见,该条款中所包括的基本原则有两个:第一,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由法律规定,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虽然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动,但它们都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中国国务院19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等。在这些条例中,都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证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条例中所包含的限制性规定大体包括下列一些内容:

  (1)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机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些条例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另一部分是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的,而所有这些内容都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

  因此从总体上说,中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是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就具体内容而言,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的差别,究竟限制哪些内容,限制到什么程度,在限制的同时如何保证言论自由,各国的具体做法又存在不小的差别。

  比如,在政治领域国家安全、荣誉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有的西方国家法院曾经把公民焚烧国旗的行为看作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里可能有他们的文化传统在里面。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历来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看得比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更重要。因此对于那些有损于国家利益、敌视中国、颠覆政府的言论予以禁止。其实这种情况在哪个国家都会存在。即使一贯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我们也注意到在9·11事件以后一些批评美国政府和布什总统的媒体被禁止,就连美国之音的代理台长由于播放对基地组织头目的采访而被撤职。

  当然我们也应该警惕另一种倾向,政府可能以“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名义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有长期的较量,比如美国最高法院于1972年裁决“美国国防部告《纽约时报》泄密”案中,确定了三原则:原告必须提出,媒体报导给国家安全带来了“l,立即的;2,明显的;3,不可挽回的危险。”这个判决意味着,媒体获得国家机密,并把它发表,并不构成泄密罪,而是要造成那三条后果,才可以定罪。总之,在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上,各国的做法可能不同,但遇到的问题是共同的,既不能放任言论自由,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也不能在国家利益的幌子下侵犯和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问题的关键是把握住一个度。

  再如,在社会道德领域色情出版物与言论自由的关系。中国等许多国家对色情出版物一直采取非常严厉的禁止态度,认为它有伤社会风化,毒害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并且会直接导致性犯罪;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则对此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认为这是关系到言论自由的大问题,只要出版物的主要倾向不是色情,只要把成人与青少年的出版物分开,只要是供家庭私人使用而不是为了在公众中传播,都不能确定为是色情而加以禁止。但是,无论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遇到的问题恐怕也是同样的,在处理色情与言论自由的关系上,既不能借口言论自由而容忍色情出版物败坏社会风气、道德,也不能由于打击色情业而使人们正常的生活、文学创作、言论自由以至个人隐私受到侵犯,这里的关键同样在于把握一个度。

  又如,在公民个人生活领域诽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各国法律都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否则构成诽谤或侵权。中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深受“四大”之苦,上至国家主席,下到普通老百姓,被诬陷、打击,甚至丧失了生命,因此对于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荣誉倍感神圣,对于滥用“言论自由”,而侵犯他人权利与荣誉的行为倍感痛恨。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另一面,媒体对某些“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社会名流、歌星、  影星等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的曝光,虽然有时缺乏充足的证据,但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这类行为则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只有在原告能够提出:第一,报道内容失实;第二,当事人名誉被损害;第三,媒体在明知报导内容是假的、不实的而故意刊出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诽谤。当事人即使能拿出前两个证据,却极为困难拿出第三个证据,即媒体事先就有诽谤诬陷当事人的动机的证据。在这样的标准下,官员状告媒体诽谤案几乎无法打赢。这些国家的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只要事前没有有意诬陷的动机,就不能确定为诽谤。这里,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遇到的问题也是相  同的,只不过有的国家在一定时期更倾向于保证公民言论自由方面,有的国家在一定时期更倾向于对诽谤的制裁和对其他公民权利与荣誉的保护方面,问题的关键同样在于把握好一个度。

  总之,虽然各国在处理言论自由与保证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之间关系上的做法及其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各国所遇到的问题是相同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确定了言论自由与保证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基本原则,各国之间完全可以在相互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对话,相互借鉴和学习。

  来源:《学习时报》第173期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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