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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大新法生效前 已申请入籍者适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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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03:2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联邦移民部改革公民入籍法,入籍居留时间从目前的4年住满3年延至6年住满4年。前任移民部长康尼(Jason Kenney)15日一度表示,新要求仅适用于法案生效后才报到的新移民,已报到的移民仍适用旧法。但其后移民部澄清,只有在法案生效前已申请入籍者,才适用旧法。  移民部日前向国会提交公民法(Citizenship Act)修正案,申请入籍的居留时间延长至6年内须住满4年。前移民部长,现任联邦就业暨社会发展部长康尼15日与媒体会面时表示,新要求仅适用于法案生效后才抵埠报到的新移民,法案生效前已取得移民身分者仍适用旧法,不受新法影响。但他强调,这是法案规画时的初衷,最后仍以移民部公布为准。  由于他的说法与早前移民部公布时有所出入,记者于是请移民部作出澄清,移民部其后回覆本报时表示,唯有法案生效前申请入籍,才能适用旧法,而非报到即适用。  康尼指出,尽管将居住时间延至4年,但与美国、澳洲等国的5年、6年,甚至7年相较,仍是最短。  政府希望公民能与国家产生休戚与共的连结,但过去只要求居住3年明显不足,且不少人还用种种方式逃避居留的要求。目前皇家骑警已对大约1000人展开调查,因为他们伪造居住证明骗取公民资格,之前已证实作假者也遭褫夺公民资格。  康尼指出,有公民法官告诉他,入籍仪式上有新公民提著打包好的行李,准备取得公民资格后立即返回原居地。他强调,加拿大不是酒店旅馆,加国护照更非政治保险单,公民要对国家承担自己的责任。  过去新移民可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却仍可申请成为公民,新公民法也针对这项漏洞作出修订,唯有确实住在加国境内并申报所得税者,才能申请公民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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