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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 诽谤信息网络转发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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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9 07:0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阚枫、马学玲)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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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9 08:23:36 | 只看该作者
谁诽谤?诽谤谁??这就是我共贪党说了算!这个所谓的法規就定性《为保护贪官免被网上举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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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9 10:14:06 | 只看该作者
我还有脸吗?骂没有脸的人称不上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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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9 15:23:47 | 只看该作者
“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最大限度地扼杀广大网民的表达权吧?无耻自夸,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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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9 15:42:55 | 只看该作者
有钱人雇个网上无赖随时都会将敌对分子干掉。不明白国家为何主动出借宰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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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9 18:20:22 | 只看该作者
共产党的无耻是没有底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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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9 18:49:10 | 只看该作者
与网俱进的中共法律,要与宇宙接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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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0 15:09:5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律本身就存在本末倒置的问题。什么是诽谤,难道不经过审判只要被“诽谤”者认为是诽谤就是法律事实?中共看来是没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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