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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帐户露馅 加州商人被罚25万入狱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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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09:3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世界日报  


加州商人由於在2007年税表上隐藏位於以色列银行的海外帐户,被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提起检控,近日在法庭认罪,订11月6日判刑。检方称他可能面临入狱三年及25万元罚款的最高刑度。此外,他已同意给付帐户最高点金额的一半,做為民事罚款。

华裔会计师指出,目前美国与许多国家已达成不允许大企业逃漏税的共识,加上科技发达,资讯愈趋透明,诚实申报海外资產显然是上策。

根据被告、加州Saratoga的美国公民汉得斯曼(Moshe Handelsman)的认罪协议,他於1993至2000年间在报税人士协助下,曾在海外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海外银行开户,做為逃税工具。他最后开的海外帐户是位於以色列的银行。

检方相信,汉得斯曼有可能在2000年前往以色列,与介绍律师给他的以色列银行财务顾问见面,探讨设立外国公司Exportus Ltd.的事宜, 并以该公司名义在以色列一家银行开户。他在2003至2008年之间,涉嫌先后从他控制的美国公司Advanced Forecasting Corp.匯出180万8075元到海外公司帐户。

汉得斯曼被控将转到海外的资金,在税表上申报為Advanced Forecasting公司不实的併购开销,以便少报公司税,并让他得以在2003至2008年间少申报个人所得税。此外,他也被控在税表上未申报海外帐户。

根据认罪协议,汉得斯曼承认2009年关掉以色列银行的帐户,并将钱转到第二家以色列银行帐户,之后又将钱转进亲友Charles Schwab帐户,然后又从该帐户将钱转给他本人,让该笔钱看来像是亲友给他不必缴税的赠与。

国税局洛杉磯办公室刑事调查部门发言人麦克肯(Felicia McCain)指出,美国公民或居民只要在国外超过1万美元帐户拥有签名权或管理权(authority),都有必要在所得税表上揭露。而根据FBAR,美国公民或居民只要海外金融机构帐户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也有必要向财政部申报。

会计师施啟祥指出,美国近日与G20国家主管开会,各国就阻止跨国企业逃税已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由美国主导的肥咖(FATCA)条款,要求在美有投资的外国金融财务机构就美国人帐户替美国政府做警察,虽有国家反对,已逐渐成形,看来是势在必行。

事实上,如果美国纳税人诚实申报海外资產,只要这些资產有凭有据,是正途获得,并非非法逃税的结果,将来可正正当当地拿进美国,好处远大於不申报来得多。

会计师李新忠说,不依照FBAR申报海外帐户,让国税局找上门,罚款是每年10万元或帐户最高点的一半,并以较高金额為主,且可追溯六年。因此一名帐户最高点拥有100万元的人士,若明知要申报海外帐户却不申报,最高罚款可高达300万元。所以如此吓人,是因為相关处罚是依照银行保密法,当初订定重罚主要是针对走私的毒贩设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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