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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并不总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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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09:38: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苍天一浮尘

什么叫自由?

自由指的是不受他人的干涉。

自由与权利不同,权利必定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由则不同,自由不要求对方履行任何义务,只要求对方不干涉,即不作为。

所以,一个自由的社会不是公民的权利很多,而是自由很多。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一项权利必然要求存在一项义务,如此一来,权利越多,这个社会存在的义务也越多。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它与自由选择是相斥的。没有自由选择,当然也就没有了自由。

一个独裁政权之下的社会公民也可以存在很多权利,但一定没有什么自由;而一个民主社会一定存在很多自由,但不一定存在很多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对,是一种社会关系,往往一个社会的约束越甚,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越复杂;自由与权力相对,权力受到了约束的地方,就是自由度最大的地方。自由代表了一种对于权力的反抗,代表了心灵的解放。所以,自由是民主的度量和目标,是文明的度量,是“人类固有的尊严”(世界人权宣言语),因而也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和最高价值。没有任何价值能够高于心灵的自由。匈牙利诗人斐多非的那首诗之所以脍炙人口、流传久远,实乃与人的心灵产生强烈的共鸣: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两者皆可抛。

自由,本质上就是心灵的自由,因此我们将让心灵解放的那一部分选择权称为自由,而其它的称为权利。心灵这种东西最为神奇的地方,在于任何人无法控制。你可以用枷锁锁住一个人的肉体,但你无法锁住他的思想;你可以用武力让一个人跪下,但无法让他真正屈服。所以,没有任何人具有让他人心灵不自由的能力和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心灵本自由。即它是一种天赋人权,不是法律文本所赋予的权利。这是与其它权利在本源上的不同。其它权利是权力或法律赋予的,也是可以通过权力或法律剥夺的,但自由不同,它本存在,你无法用权力或法律剥夺。

因此,一切通过法律形式上规定的自由,其实不是规定自由本身,而是规定自由的外在表现形式。心灵本自由,它不需要通过法律授予,它是天赋的,它符合自然法。法律规定是自由的外在表现形式,诸如言论、出版、集会、示威、游行,以及思想和主张的传播,这些都是自由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些外在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权力授予实现或剥夺掉。

心灵本自由,但是如果不能将心灵的自由表达出来,这种心灵自由便没有了实际的价值。因为心灵自由是为了获得个人行动的自由,即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如果不能达到行动的自由,这个自由的过程是不完整的,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心灵自由的实现有赖于外在表现形式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上对于自由外在表现形式上的规定并非没有意义,而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由若无法表达出来,与毫无自由没有二致。

人类从以一种社会形式生存开始,竟然是以牺牲绝大多数人的自由为代价。时代越古老,这种牺牲自身自由的程度就越甚,最初的社会形态中,极少数人的统治竟然是以绝大多数人为奴隶为条件。在过去漫长的社会历史时期,人身依附关系一直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因此,人类文明进化,不仅仅体现在人类认识自然和获取自然资源的过程,更体现在人类不断摆脱权力束缚的过程。人不自由不是来自于自然,而是来自于人本身。让越来越多的人更加自由,是人类文明进化的指向性指标。

从心灵自由扩展至其它行动的自由,就是由自由扩展到了权利的范畴。对于自由的向外扩展,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容忍度。但是,对于心灵自由本身,几乎没有什么社会制度会愚蠢地加以禁止。我们看到无论是西方民主制度国家还是诸如北韩这样家天下,在他们的宪法中都不会愚蠢地写下:公民不得享有言论自由,没有出版、集会、游行的自由。

为了秩序,不得不限制个人的自由以换取更多人的自由,不得不形成管理秩序的权力。但在权力产生的同时,权力对于自由侵害的倾向性也产生了。让权力为秩序服务而不是为权当权者自己服务,这就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核心内容。让权力为秩序服务,也就是为全体国民的自由服务,这种政治叫民主政治;让权力为当权者自己服务,也就是只保障当权者的自由而限制甚至剥夺一般公民的自由,这种政治叫极权政治。

民主制度的本质是对于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侵害自由,所以,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结果,也是民主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权力必定作恶,必定得不到约束,那么民主也就不复存在了。没有言论自由,真相不复存在,真相不复存在,公正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在民主制度国家,公民的言论自由就是言论自由,而不管你的言论是否正确,是否有水平,是否是真理。因为人人平等,阳春白雪的言论可以自由,下里巴人的言论一样可以自由。唯一的限制就是你的言论自由不得诬陷、侮辱他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除了这些,言论自由没有其它界限,不管这个言论是政治的还是军事的或者其它政府事件。恰恰相反,民主制度下要求公民时刻睁大双眼监督权力的运行,鼓励公民参与政治性、敏感性话题,在法律上,公民监督权力不仅仅是自由,还是公民的义务。民主制度下认为,正确和真实的言论必须通过言论自由普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而错误的言论或者虚假的言论也只有通过言论自由才能让公民自己甄别和过滤掉。封口得不到真相,只有言论自由才能让谣言无处遁形。为了防止权力对于言论自由的侵害,涉及到言论传播的组织,不允许由政府主导,甚至法律规定政府不得设立言论传播机构。中国人看到美国总统左右不了媒体,特朗普不得不经常与媒体打口水仗,觉得不可思议。这在美国来说,却是正常得不得了的事。

看一个国家是不是独裁国家,不能光看它的宪法,而是看它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实际做法。因为我们说过,无论多么独裁的国家也不会愚蠢地在宪法上公然不承认公民的言论自由,它无论如何也得在宪法上放一条:“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拥有集会、游行、出版的自由”诸如此类的文字。但是,它会在宪法中规定“对国民进行***思想教育”,这是一条狐狸尾巴,藏得很深。它可以给你言论自由,但所有人的思想必须统一。我们可以通过历史上典型的独裁政权,比如德国纳粹、中国古代皇权时代和当代北韩,发现它们在公民的言论自由方面一些通行的招数:

第一,当权者控制媒体,一切媒体都不能姓外姓;

第二,对媒体的所有言论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所谓出版自由完全是空话;

第三,将媒体视为一个战场,或称战线,将不同的声音视为敌对力量严加扼制和打击;比如,连世界公认的中性媒体“新闻”,都被称这“新闻战线”。

第四,在全民范围内实行大统一战略,包括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绝不允许不和谐的声音出现;

第五,在司法上设立言论罪(有时不直接称言论罪,改一个名称例如颠覆制度罪什么的),大兴文字狱。

在独裁制度下公民没有任何言论自由,长此以往,便体现在民族的文化之中,所谓祸从口出、沉默是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等等名言警句,实则是独裁政权之下养成的畸形行为准则。时间一长,以至于让国人似乎忘掉了作为一个人,还有心灵自由的需求,只在乎物质财富的多寡。

独裁制度也在发展,也懂得江山的稳固不能将子民剥得精光的道理,于是便将子民的全部注意力吸引到吃喝拉撒上来,它可以让你温饱,但不会让你有自己的思想。这就有如主人可以将猪养得膘肥体壮,但并不意味着这些猪享有任何自由。另外一招就是信息封锁,筑起高墙,让你看不到外面的世界,然后告诉你是世界上最为幸福的猪,而外面世界的人们猪狗不如。于是,当有任何一头猪道出真相说:其实人家活得更好,其它猪便会群起而攻之,恨不得上去撕啐它。这东西叫什么,十多年前有一个经济学家叫杨小凯的说过,叫专制国家的后发劣势。

今天浮尘先生手头放着一套《国际人权宪章》,内含三个划时代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联大通过,其它两部《公约》则是在1966年12月16日由联大通过。国际人权宪章起草制定是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上出现一个独裁集团国家背景下联合国为约束这些独裁国家人权灾难而做出的努力。关于言论自由它是如此规定的,注意,这只是一个最低要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 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历史悠久的专制民族中华民族在1946年赶上了世界文明的步伐,《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中有中华民国的代表吴德耀先生,中华民国也是世界人权理事会的理事成员国。

而浮尘先生的手机上,多个QQ群和微信群同时传递着一个同样是中华民族子民所起草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与言论自由有关的宣言:

所有QQ群和微信群成员注意,下面九种信息不得发:

1、政治敏感问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成员违反上述九条规定的,要追究群主的连带法律责任。

两部“宣言”都有来自于中华民族的贡献,它们面世的时间相差了71年,对比一下吧,高下立判!

历史总在演进,但历史并不总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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