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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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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2 11:44: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沈勇平
       近期,有学者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认为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比如法学副教授罗翔就说,“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寻衅滋事罪为什么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因为弱势群体喜欢上访。如果废除了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以后还怎么对上访的弱势群体进行维稳。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维稳,又怎么能建立和谐社会?弱势群体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中国是法治国家,绝不允许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有学者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来,这个罪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的模糊性。尽管1997年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寻衅滋事这个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我个人倒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最大好处就是它的模糊性,因为这样一来,在处理很多敏感案件时就可以任意发挥。如果这个罪名太明确了,就很难针对一些具体行为定罪。近些年来,寻衅滋事罪在很多敏感案件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将其废除了,以后还怎么处理敏感案件?
        罗翔撰文说,在理论界,一直有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但是也有学者为之辩护,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本身就比较模糊,立法者的结果入罪模式原本是为了让这个模糊性的罪名具有一定的明确性,而如果这种相对明确性都被忽视,那这个罪名几乎就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了。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时候遵守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这说明中国基本上已经可以算是法治国家了。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也不能光遵守法律,还得考虑政治因素,俗话说得好,大案看政治,小案看法律。如果每个案子都严格遵守法律,就可能产生负面的政治影响。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的法治还不太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有学者认为,从政策角度来看,“口袋罪”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让社会更加动荡不安。当法律模棱两可,人们无法预知行为后果,司法者适用法律,任凭主观好恶随意解释,那任何人甚至包括司法者自己的自由也都岌岌可危了。
         为了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牺牲一点个人尊严、权利与自由,又算得了什么?即便牺牲的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尊严、权利与自由,也是应该的。对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不要感到委屈,而应该感到光荣才对。
         总之,寻衅滋事罪,万万不能废。如果非要废除,那也得先恢复流氓罪。否则,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就将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一些学者只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这显然是书生之见,不知道从政治的高度看问题,就很容易犯错误,尤其是容易犯政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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