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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故事》出生国籍是华人争取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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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08:3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陶龙生





1920年代来自中国和日本的妇女与儿童等待旧金山海关审核。(美联社)


来自中国修铁路工人的儿子,开启了美国“出生国籍”的先河。(美联社)


新移民参加入籍仪式。(美联社)、



华人在1849年之后开始进入美国,1860到1870年之间,数目剧增(淘金、开店、经商和建筑铁路)。他们的下一代,很多在这些年代出生。孩子们既不是移民,也不是外国人(aliens),更不是白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呢?

卢定新(Look-Tin Sing)便是其中一位第二代华人。1870年,他出生于加州一座小城Mendocino,父母早年到美国,参加太平洋铁路的工程。当他九岁时随父母回中国,父母便定居在家乡。1884年,也就是他15岁时,只身搭轮船到美国,于9月27日抵旧金山。

码头官员上船,检验旅客,发现他没有身分证明(居留证,Certificate of Residence),不准他下船,命令船长将他扣留在船上。美国没有身分证这种制度,惟独勒令华人持“居留证”。

卢定新有亲友在码头上等候他,知情后便奔走帮助,替他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释令”(Writ of Habeas Corpus)。

接到申请后,法官传他到法庭,了解他是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孩子。当时,外国人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应该取得何种身分,法律还不明确。虽然宪法中有文字,连法院也是首次遇到这种情形。

早期美国法律承袭英国传统,称为“普通法”(Common Law)。根据普通法,在当地出生的小孩,算是当地的人。但英国传统保护贵族;英国绅士淑女在印度(殖民地)生产的孩子,他们不愿当他是印度人,仍坚持算是英国人。所以究竟是以出生地为凭,还是以父母的国籍为主,没有定论。

美国从英国独立以后,对公民权(Citizenship)也没有定论。19世纪初期,有些州的法院,遭遇“公民权”的问题,开始作出一些判决。最早的判例,1884年出现在纽约州。在Lynch v. Clarke (1884)一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主张“公民籍”是国家的问题(a national issue),不是州级和地方政府可以解决的问题。法院援引宪法起草人之一麦迪生(James Madison)的话,认为“凡在美国自然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从这宗判例我们看到“自然出生”(natural-born)的词汇。

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谈到“自然出生”时,曾经说:1879年通过的宪法共7条,但没有明文规定自然出生在美国的人就是公民,“因为我们的建国先贤(Founding Fathers)不愿让黑奴的子女,成为公民。”Scott v. Sanford, 60 U.S. 193 (1857)。

南北战争结束(1860-64),南方失败,黑奴制被废除,黑奴被解放。国会于1868年制定第14修正案,补充宪法原文,经全国各州同意列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段便明文规定:“凡出生在美国而接受其管辖的人,是美国公民……”(“All persons born……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宪法条文的意义和执行,须经过法院的判决。而这些关于“出生权”的判决,大都是华人争取出来。

联邦法官考虑Look Tin Sing的情形后,决定承认他是美国公民。但达到这个结论,必须解释第14修正案的意义。法官在判词中,讨论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认为“出生权”是“属地主义”——小孩出生地为凭,出生在美国,应该是美国公民。条文中的另一段文字——“……接受其管辖——意思是:承担做公民的义务,享受其权利,就是接受法院的管辖。”

两年以前(1882)国会通过“排华法案”,多方排斥和歧视在境内的华人,并禁止华工入境。

法官决定,“排华法案”不适用于公民,所以“居留证”与他们无关。法官命令船长和码头官员立刻放人。本案为InreLookTinSing, 21 F. 905 (1884)。

“卢定新”案是初级联邦法院的判决,也是第一宗关于“公民籍”的联邦判例。对于外国父母生产在美国孩子们的身分,它奠定了解释的基础。

依循这项判决的逻辑,14年后,最高法院终于在1898年,判决凡出生在美国的人,都是“自然出生”的公民。案件的当事人名叫黄金德(见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凡出生在美国的孩子们,无论其父母的血统、身分或族裔,甚至非法移民,都是美国公民。

这是华人对美国宪法的贡献。



(作者曾任法学教授,现为华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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