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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条文 有人欢乐有人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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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13:4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asper 于 2018-1-17 15:24 编辑

综合新闻

万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终于被推翻了!广大被套路、被配偶坑害过的男男女女们,终于得以重见天日。



有“中国第一恶法”之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究竟是什么?大概还有许多人不知晓。这条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其出炉的目的原本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有些人通过婚内转移财产的手段恶意欠债不还。然而,未曾料想顾了这头又失了那头——这条司法解释确实在法律上保护了债权人,却坑了一大批“被配偶负债”的“前妻/夫”们。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区分对内还是对外两个层面。对内是指仅在夫妻双方内部来看,这笔债务最终要由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这笔债务对内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债务就仅限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而对外,则是指对于债权人而言由谁承担债务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有证据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已约定分别财产制并被债权人知晓,否则即使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老赖的无良伎俩,防止有人以“假离婚”的方式去逃避债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出发点并没有错,然而,却因为它的漏洞,令众多无辜的人背负巨额债务。其直接后果就是,该司法解释一出炉,迅速涌现出一大批“被负债”的“前妻/夫”们。

具体报道有:《前夫借款百万她成被告官司现两份“阴阳判决书”》、《女子离婚3个月 莫名背上1200万巨债》、《前夫欠下巨债失联 女子离婚6年突被负债340万》、《女子豪赌欠债800万 前夫月薪5000元被判还债》、《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 妻子被判一起还》等等,不胜枚举。

这些人有什么错?可以说,他们唯一的错,就是选错了配偶!而因为选错配偶就背上巨额债务,无疑是不合理的。



更严重的后果是,不少知道这条司法解释的人,一下子就陷入了“恐婚”状态——万一有个人别有目的地接近你,如上述案例中那般想利用你“合法套现”,你简直避无可避!

这“二十四条”,活脱脱就是一条“不婚广告”啊!

许多被坑害的“前妻/夫”们不断声讨此“恶法”。



在这些人的奔走抗争之下,中国最高法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项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一补充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对“非夫妻债务”的举证依然属于基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有网友评论称,“24条的修改,就是糊弄大众,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高院如此忽悠老百姓,坑害受害者,侮辱专业人士的智商。”

于是,又过了近一年的时间,二十四条终于迎来了根本性改变。


今天发布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防止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四、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④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经历重重波折,在确保债务人合法权益与保护“配偶”知情权之间,这次法律是否做到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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