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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美4年申請政庇 華女意外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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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02:3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必須在入境一年內向移民局提交申請,否則即便移民法官認同申請人曾在母國受迫害,也只能獲得暫停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而不是政治難民身分(asylee)。許多來美不超過一年的人因為語言、法律和文化障礙,未能在一年內提出政庇申請。不過近日有華人移民來美四年後才提出申請,但期間在美生了兩個孩子,最終以「將來會受迫害」的理由而獲得勝訴,並最終獲批難民身分。

來自中國大陸的陳風於2002年7月入境美國後逾期居留。她在中國大陸因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而曾遭受迫害,但由於不了解美國難民法,她沒有在來美後一年內提出政治庇護申請,而是於四年後的2006年7月通過律師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護申請。陳女士案件經移民局難民問話到移民法庭,於2010年2月上終審庭。整個過程中,案件唯一障礙就是陳女士來美超過一年才遞交申請,移民局和移民法官一致認為遲交申請違反移民法規定,最終只批準暫停出境,但拒絕給其難民身分。

陳女士不服判決,又立刻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提出上訴,理由是雖然提交申請超過入境一年,但在上庭審理期間,她分別於2007年和2008年在美生了兩個孩子;這一事實使陳女士具備了將來有可能因為超生而在中國受迫害的可能,而以「將來受迫害」為理由不受「入境一年提交申請」的約束。

BIA三個法官一致判決陳女士上訴成功, 認為既然移民法官認可陳女士過去受迫害事實, 那陳女士將來受迫害的可能性也是成立的。2012年9月,陳女士案件被BIA正式打回紐約移民法庭重審,近日紐約移民法院已正式批準陳女士申請,她也立刻申請了家屬來美。
「一年內提出申請」的硬性規定將很多符合政治庇護條件但無法一年內提出申請的人排除在外。而今年自國會參院推動移民改革以來,有不少移民團體希望可以打破這一硬性規定。代理上述案件的移民律師張恩仁指出, 暫停遞解和政治難民身分的區別在於前者只能在美合法打工,沒有資格申請家屬和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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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記者孟芳/紐約報導 世界新聞網 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06.08.13 - 06: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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