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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55寸电视机回家一量只有42寸 打官司获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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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8-2 08:46: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ang7 于 2017-8-2 08:47 编辑

商家终审被判“退一赔三”

  “55寸”的电视到底是什么概念?估计很多人都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但认真的孙先
生回家测量并计算了,结果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只有“42寸”……

  “55寸”电视测量后只有“42寸”

  2014年11月16日,孙先生在宝鸡商场公园路店闲逛,发现店内正在进行TCL电视大
促销,他看上一台“55寸”电视机,花了4599元买回家。

  电视安装好后,孙先生总觉得不太对劲,电视似乎不够大,于是他测量了电视机的
实际对角线,长度为140厘米,按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也就是说买回来的这台电
视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

  “这明显属于欺诈。”孙先生是西安消费维权联合会的一名志愿者,觉得应该用法
律武器维护权益。孙先生查询后得知,宝鸡商场曾因销售电子产品宣传不规范,长度计
量单位使用“寸”,已被宝鸡市工商局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是他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三
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

  法院判处商家有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
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构成欺诈经营,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
合法律规定。

  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则认为商家包装上的说明书是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载明尺
寸的,且日常生活中对电视尺寸以“寸”代替英寸也是大众认可和接受的习惯性说法,
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一英寸约等于2.54cm,对角线150cm的电视正好是55英寸
。一审败诉后,宝鸡商场不服,又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二审法
院查明事实和一审一致,商家使用“寸”字描述电视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也不符合
我国计量法关于法定长度“米(M)”的规定。

  今年7月13日,孙先生终于领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审维持原判,
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场应退回孙先
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电视机退还给商家。
目前,孙先生已收到商场款项。

  >>知道一下

  “吋”是指英寸

  一位知名电器卖场的业内人士称,电视机的长和宽的比例大约为16:9,电视机产
品说明书中一般会标注其长宽高。电视机尺寸指的是其对角线的距离,因为习惯问题,
标注的单位常用英寸,一英寸约等于2.54厘米,商家标注时会用“吋”字代表英寸。以
前出现过用“寸”的错误标识,所以现在各卖家都很注意,要么加两撇,要么加个口字
旁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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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2 10:27:10 | 只看该作者
140厘米确实是55“,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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