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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离真正的法治有多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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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7-19 00:10: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苍天一浮尘
      太原市龙城派出所几个警察将一个农民工老婆给“非正常死亡了”,这类事,浮尘先生本不想说什么,因为,这类事在中国实在太过平常了。这个国家,弱肉强食,丛林法测是大家都认可的明规则了。你看那些个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同事同行,有几个人不是见着了有权有势者就肃然起敬,若谁能够攀龙附凤的,大家都羡慕得双眼发直、哈拉子向下流的。这事,跟警察打死农民工老婆,其实是一个理。为啥?诸位想想吧。
       浮尘先生平生最痛恨的就是恃强凌弱、仗势欺人。尤其是一些唯上是从的叭儿狗所做出的令人发指的恶行,每每让我心痛得发抖!比如陕西省镇坪县某乡对怀孕七月的母亲强制人流、广州市为了驱赶流浪者在高架桥下布设水泥钉,这类事,浮尘先生都忍不住流泪,写下博文怒斥。为什么有的人忍心做出那些残忍的事,残忍到没有了人性!如果这类事在中国属于极少数例外,倒也罢,因为全世界都会发生一些没有人性的残害事件。问题是在中国,做出这类没有人性的事总是在合法名义下甚至就是执法过程中做出的!多年前沈阳小贩夏俊峰的死,被夏俊峰杀死的两个城管的执法堂而皇之,夏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也有过激之嫌,但罪不致死。浮尘先生因此刻过于激动,语言都变得不畅了。我的意思是,人的罪性(作恶的倾向性)会导致为了自身的利益或欲望对他人实施残害,这是普遍的人性,比如,杀人灭口、图财害命、基于自身的安全而杀死对自己具有安全威胁的对手,这些虽然是作恶,但可以理解,在犯罪学上叫犯罪的动机。但是,前面我所列举的几例案子与这种犯罪不同,你找不到动机,可以叫做无动机犯罪。你看,事件的当事人双方,其实完全是无冤无仇,素不相识,也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痛下杀手。
       比如,陕西镇坪县的村计生干部,与被流产的母亲之间没有过节;广州市的政府部门干部与广州市无家可宿的流浪汉们之间没有过节,也没有利益冲突;沈阳的两位城管员与夏俊峰之间本素不相识;今天太原的周秀英一家与派出所三个警察之间既不相识,也从没有过节,也没有利益冲突。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无动机去犯罪,尤其是犯重案,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这个犯人其实是疯子。但是,前面所说的这几个案子不是这种情况,对他人实施人身伤害者均不是疯子,他们都是智商正常的人,有的甚至还被单位评为先进或优秀职工。
       你会说,他们是在执行公务,不是犯罪。错了,他们执行公务难道就必须伤人,甚至杀人?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允许将七个月的母亲去人流的、城管条例中没有允许城管对小贩大打出手的、城市管理没有法律要消灭流浪汉、法律中没有允许警察可以对于一位手无寸铁的母亲可以痛打致于死地的。这些做法早已超出了执行公务的范围,根本上就是犯罪行径。
       上面的事件是因为出现了命案,所以引起了关注,引发了民愤。其实,还有许许多多的事件,都是在执法的名义下实施的侵权,也就是犯罪,只不过没有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和后果。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这个国家存在着一种机制,促成社会中一部分成员在合法的名义下对另一部分成员实施犯罪。
       浮尘先生曾在博文《拒绝人权至上的法制社会只能是公民的囚笼》中提出一个问题:是什么造成了同属社会底层的公民自相残杀??换一个说法,那就是,是什么造成了中国公民中间,一部分公民用合法甚至崇高的的名义来剥夺另一部分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力?
       人们当然首先想到法治的缺失。
       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侵害事件的罪犯却都是执法者。从表面上来看,他们正在搞法治。说明什么,说明我们搞的是一种恶法,不是良法。
       两个问题,一个是司法独立性和法律的尊严,另一个是如何避免恶法。
       司法不能独立,必定不能公正,它成了权力的奴仆;司法不能独立,法律没有尊严,成了摆设。在这种条件下,一切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其实是水货---一伙穿着警服的冒牌条子,他们真实的身份是权力的打手。
       法律不是良法,成了恶法。这种情况下,有法可依不如无法可依。为什么会成了恶法,因为法律成了国家暴力工具,完全失去了公平正义精神。中国大陆将法律视为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不承认公民的平等,不承认基本人权,是造成中国大陆立法精神错位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将国家定义为阶级压迫的工具,国民预先划为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法律成了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不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此乃恶法的源头。
       上面两种情况最终殊途同归,都造成了司法成了当权者的奴仆。一切执法者的价值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听上级的,只对上级负责。
       存在两种法治:一种是真正的法治,另一种是中国特色的“法治”。
       周秀云事件,将中国的“法治”特色表现得淋漓尽致。
       王儒林对于周秀云之死,如是说:要从重从严的处理,一定要公开和透明。
       因为他是省委书记,所以他能够决定要不要从重从严。这不是典型的权大于法,权力干预司法又是什么?正是因为存在他这样的党权或者政府权力对于司法的控制,才是中国大陆上类似于周秀云案件屡屡发生的真正原因。
       太原市公安局长汪凡在全市公安的一次大会上说:今后,谁侵害群众的利益,漠视群众的疾苦,败坏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摘掉谁的帽子,就砸掉谁的饭碗。
       你听听这一段话,堂而皇之,很漂亮,很正能量,其实是典型的人治语境。按照汪凡的逻辑,我们是不是可以这么说:今后,谁要是不侵害个人的利益,不漠视个人的疾苦,败坏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摘谁的帽子,就砸谁的饭碗。或者,我们也可以这么说:今后,谁要是不侵害领导的利益,不漠视领导的疾苦,败坏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摘谁的帽子,就砸谁的饭碗。或者,我们还可以这么说:今后,谁要是侵害群众的利益,漠视群众的疾苦,但没有败坏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不摘谁的帽子,就不砸谁的饭碗。
       汪凡的讲话可以说没有一点法治精神。第一,他将法律服务的对象分为两类人:一类人是领导,另一类人是群众,他眼里没有公民的概念,只有领导与群众的概念;第二,在他的观念中,其实最为重要的,并不是什么群众的利益和疾苦,而是太原公安的形象,因为破坏了形象,才要摘别人的帽子、砸别人的饭碗!第三,为什么他只讲要维护群众的利益,而不讲要维护领导的利益呢,因为他知道,领导的利益是稳如泰山,根本无可撼动。事实上,他的观念是,所谓群众的利益是领导赐予的,领导是群众的恩人,包括他们这些公安也是群众的恩人,而群众被施舍的,是需要被关怀和保护的对象。
       在真正的法治语境中,汪凡应该如此讲话:今后,谁若是不公正执法,不坚守法律准则,那就败坏了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摘谁的帽子,就砸谁的饭碗。
       真正的法治,只有公民的概念,没有领导与群众的概念;领导的利益没有特殊性,群众的利益也没有特殊性。
       周秀云被他手下的警员活活打死(虽然目前没有定论,但此为不争之事实),他身为太原公安局长,是不是一声道歉就行?是不是应该根据公安部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比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等等。各位可能要笑了,说哪有这个制度。或者,从严于律己的角度,他应该引咎辞职。
       最后,我们来看看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是如何“执法”的。
       说他们是执法其实根本是胡扯,他们是在犯罪,一开始就是犯罪。他们接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报警,开着警车来到建筑工地门口,面对的是三个农民:一个是四十多岁的女性周秀云、她的丈夫,另一位是被工地保安打了的儿子王奎林。接着,便是三个身强力壮的警察加上也是身强力壮的工地保安(有几个不清楚,就算一个吧),至少四条大汉面对三个农民(其中一位是弱女子),他们便开始了执法---不出示警察证,不问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就认定周秀云一家是罪犯,然后就要将父子俩带走到派出所。妻子周秀云不允,死抱住一位警察的腿试图阻止,三下五除二,被警察用脚踩倒在地,当时就动荡不得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被拖进了警车,拉到了派出所。(诸位,写到这,我已泪流满面了。周秀云本不会被打死的,如果她当时不抱着那位警察的腿。她为什么要拼死阻止自己的丈夫和儿子被拖进派出所,诸位想过没有?她肯定知道,如果亲人被拖进了那个地狱,后果不堪设想,是死是活是难以预料的。这就是中国的法治!)在工地“执法”期间,三位警察竟然将周围的“群众”的手机通通收缴掉了,怕他们拍照或摄像!
       他们将三人拉到了派出所。从三位民警到建筑工地现场至周秀云到派出所后死亡,时间是从下午五点至六点二十七分钟,不过一个半小时。期间,丈夫王友志被打断了六根肋骨!
       人都死了,这些精通法律的专业执法者继续如此“执法”:在急救医生已明确告知周已死亡后,仍然送到“武警医院”抢救!仍然要求医生打这个针、打那个针救一个死人。然后再要求医院开“病危通知书”!直到凌晨4点,才告知了周的丈夫,让他善后。
       接下去,这些警察的“执法”更为精彩。
       他们找了一些中间人要求私了,补偿费用从54万元增加到了100万元,遭到拒绝后,怕他们上访,隆重推出了“跟踪服务“,形影不离,不让他们趁车。
       从事件的细节来推测,我们不能排除派出所或者三位警察接受了开发商的某种业务委托,保证开发商的生产经营不受到外部干拢。三位警察此次“执法“并非真正的出警,而是受托履行其约定。他们一开始就准备帮助开发商“搞掂”这家讨薪农民,其做法轻车熟路,早就了然于心。于是,一到现场,不必了解任何情况,直奔“执法”对象,并且预先将别人的手机给缴了,防止泄密。然后将三位“闹事的”位到派出所,打怕为止。这是中国警方通常的做法,屡试不爽。
       说句实在话,这三位警察虽然是受托搞掂“闹事”的农民,但他们并没有杀人的企图。他们只是对于这家农民根本不当一回事,视其如猪狗一般。因视其如草芥,下手就没有了分寸。人一旦死后,他们所做的事就是想方设法为自己推脱责任:也送到医院抢救了,也写了病危通知书。为了阻止上访,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也将这种做法糊弄成了“跟踪服务”。
       如果真是出警,他们的做法应该是如此:到了现场,向双方出示警察证件,然后分别向双方进行初步和简单的询问,然后将双都带到派出所正式问讯,进行笔录,经当事人签字。下一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对于太原的这起事件,浮尘先生注重的并不是警察违法行径,中国警察执行公务的随意性由来已久,浮尘先生关注的主要是他们非人的倾向性。人对人,同类,为何就能够下得了手。这几个警察,派出所的小警察,也是父母所生,对于一个母亲,他们怎么就能够下得了手?这与前面我所举的几个例子是一样的。对于一个怀孕七个月的母亲,他们怎么就能够下得了手?对于一个全家生活仅靠自己的一个小摊子的无业市民,那两个城管怎么就能够下得了手?对于食不裹腹、衣不遮体的流浪汉,整天睡在席梦思上的广州市委书记和市长们怎么就下得了手?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莫非他们不是人?这让我想起一句从前颇为流行的话:某某D是特殊材料制成的。难道这些特殊材料竟然让这个D的干部从人变成了非人?但是,这些特殊材料制成的他们一样知道追求金钱美色、一样沉醉于感观的享乐、一样知道风花雪夜,说明他们其实也是人,与其它人没有什么两样。为什么他们对于自己的同类竟然出手如此之狠?这里面一定出了什么问题。浮尘先生对这个问题其实思考了很久很久。结论便是,他们,这些体制内的统治者,被一些貌似崇高的名义所绑架了。我们生活在一个恶的制度里,这个制度崇尚一个颠倒的价值体系,迫使在这个制度之下的所有的人,在貌似崇高的名义下作恶。比如,陕西省镇坪县的那些村计生干部,在对七月孕妇实施流产时,他们自己认为是为维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他们心目中,一个母亲和七个月大的婴儿生命比起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来是微不足道的;而沈阳的那两个城管对夏俊峰大打出手时,他们自己认为是在维护这个城市的形象以及城管制度的尊严,而夏俊峰的生计乃至生命,比起这个城市的形象以及城管制度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而今天太原的那三个民警,他们自己觉得自己身上所穿的那身虎皮便代表了党、国家和政府,相比于周秀云一家三口来说,有无比的威严,死一个周秀云算不了一个什么事。事实上,不仅是体制内的官员头脑中没有人权的观念,一般的国民,包括死者周秀云头脑中也未必有人权的观念。前不久赵本山的剧作家何庆魁自己投资万里大造林被指非法集资,血本无归,屡次上访上告的目的,竟然是为了维护国家林业体制的改革成果,维护政府的形象!像他这种大作家都搞不懂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更何况一般的国民。
       总之,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国度里,一个声称也要坚持依法制国的国度里,我们公民的思想观念中没有基本人权的观念,我们的法律中也没有自然法的观念,没有天理的观念,这个国家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远离人性和基本人权、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是统治者压迫被统治者的工具;它的法治是在一个党的领导之下,而这个党永远不可置疑,不可更换,因而它的司法永远不能独立,它不是处于中立和独立地位,它总是被权力所支配;执法者不是由公民所选择,所监督,而是由党来决定的,所以执法者只对上级负责、对党忠诚。
       恶法加上无法独立的司法,这就是中国的“法治”,这种“法治”离真正的法治,说有多遥远就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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