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Tree.com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68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台湾法官核准“骂人话”罚款标准 明码标价 一视同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08:3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ang7 于 2017-5-27 10:41 编辑

未名空间

先来看看几个例子!

1.“干”

但从事建筑业的潘姓男子没这么好运,他前年搭乘出租车拒绝付车资,钟姓出租车司机
直接把车开到派出所,潘姓男子不满辱骂“干”,被依“妨害名誉”提告。

潘男坦承骂人,现场有警察、监视器等证明,法院认为,用“干”字骂人有轻侮、鄙视
的意味,贬抑人格与社会评价,挨骂者在精神、心理上会感觉难堪、不快,因此认定与
“公然侮辱罪”要件相符,判赔3000元新台币罚金。

2.“哭爸、哭腰”

47岁林姓男子和王姓同事去年10月在返回办公室途中发生争吵,林姓男子一怒之下出口
"你是在哭爸”“你是在哭腰”,王男怒告对方“妨害名誉”。

林供称,王当天上午讲电话态度很差,他进办公室后,王随即进门找长官告状,“我才
会说哭爸、哭腰,没有辱骂的意思”。

判决书称,“哭爸”原指父亲过世痛哭,至今转化为质疑他人无端生事、小题大作;“
哭腰”原指婴儿因肚子饿哭闹不休,如今为人喋喋不休、惹人厌烦,形容一个人的言语
如同婴儿哭声般刺耳,虽非文雅用语,但在日常生活中,是一种惯用语言表达方式。

法官认为,就当时背景情境、动机来看,王将两人纠纷向长官告状,林才说“哭爸”“
哭腰”,依一般社会观念,和“吵什么吵”“闭嘴”等意义相同,推断他应是要求王闭
嘴,虽然粗俗不雅,但没有对王负面评价,难以认定有贬损名誉,判无罪。

3.“白痴”

价目表上写骂“白痴”,被判赔5.5万元新台币。但去年一名女子找友人陪同排解与情
敌的纠纷,友人在警局三方通话时,出口辱骂对方“白痴”,被检察官起诉,但法院认
为,“白痴”是现代人形容不合理之事的常用词,判无罪。

4.贱人就是矫情”

台中市冯姓男子带旅行团赴日观光,却和廖姓女团员产生不悦,他发现廖在脸书抒发不
满行程文章,竟截图在自己脸书发文称“贱人就是矫情”。

廖发现挨骂后,提告公然侮辱罪嫌。冯供称,廖女赴日时认为房间有鬼,要求每日换房
、嫌鳗鱼饭不好吃,双方萌生不悦,又见廖影射他的行程不好,才在脸书发文。

法院认为,冯引用陆剧《后宫甄嬛传》台词“贱人就是矫情”,原形容主角用狐媚招数
勾引皇上,“贱人”也对女人有负面评价,确实贬损廖的人格和评价,依公然侮辱罪判
拘役30天,另支付5万元精神赔偿金。

5.“特殊性关系”

5个字100万新台币,案件还在审理中

台湾作家冯光远4年前,指前“国安会”秘书长金溥聪、前“总统”马英九有特殊性关
系,称金靠关系得到驻美代表职务,金不满提损害赔偿诉讼,一审判冯免赔,“高院”
前年判冯须赔偿100万元新台币,并在四大报头版刊登道歉声明,名列骂人价目表榜首。

不过,这个价码能否维持已出现变量。台“最高法院”6日撤销相关判决,并以金溥聪
自愿进入公领域,对言论批评比一般人有较高程度容忍。冯光远的言论是否侵权有待商
榷,审酌赔偿金额、登报,也应审视双方的社经地位等理由,将全案发回“高院”重新
审理,代价仍待未来确定。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消息树

GMT-8, 2024-4-25 09:09 , Processed in 0.103091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