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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新华日报社论: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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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07:39: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
  什么是主权在民? 依照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是人民对政府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政制法律有创制和复决之权。只有人民真正得到了这四种权,才算具备了民主国的基本条件;如果这种权不在人民手中,也就是说这个条件若不存在,就不算完成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建设。
  因此,建设一个国家的民主,第一个标志,第一个步骤,就是把上述四权交给人民,不作一丝一毫的保留;政府的负责官员,由人民来选举,从人民中间产生;政府的大政方针、政令法律,由人民来决定,由人民来创制;政府官员的失职或政策法律行不通,是违反人民的利益的,人民就可以罢免他或撤废它。
    一个国家是不是实现了民主,执政当局是不是有诚意实现民主,就看他是不是把人民应有的权利,毫不保留地交给人民;并且对于人民实行这几种权利,是不是毫无保留地加以尊重。
  根据这种标准衡量我们当前的政治局势,就可以知道,我们要完成民主建设,首要的任务就是还政于民,就是把人民应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真正交还给人民。如果离开这四种人民权利,甚至任何人民应有权利都不交给人民,而高唱实施民主宪政,还政于民,那就未免是空谈了。
  实现民主,完成民主建设,在一切主权还不在人民手中的地区,问题是立刻使人民有权,立刻把人民的权利交还给人民,而且是毫无保留条件的实行还政于民,产生民选的政府,建立民主的体制,颁布人民决定的政令法律。
   至于在陕甘宁边区和敌后广大的解放区,已经建立了人民选举的政权,组织了服务于人民的军队,解除了人民的痛苦,改善人民的生活与教育,就是说,人民无论在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文化上,都已实现了充分的民主,在这些地方,问题就是要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显出还政于民的诚意。
  民主的正轨是人民有权选举政府,有权决定法律。合于这正轨的就是民主,不合于这正轨的就是不民主。前者应该得到发扬光大,而后者应该立即改途易撤,真正还政于民,这不是显而易见的事么?
   然而有些不愿意中国实现民主的人,不愿意中国从落后进展到民主进步的人,他们空谈实现民主,却不把任何一点自由交给人民;不但如此,对于人民已经得到自由权利的地方,他们还要加以取消,说是取消了这些民主,才能够实现民主。这样一来,倒好象政府不由民选,法令不由民立,才叫做民主;而人民选举的政府,人民决定的法令,反而是不民主了。
   言论出版集会和人身自由是民主的起码条件,但他们认为要求这些条件,是阻挠民主。没有党派的合法地位,没有取消一切限制人民的法律和组织,不彻底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但他们认为提出这些要求,就是反对还政于民。在他们的世界里,简直一切都是颠倒的了。
  民主的正轨是人民有权,人民作主,这是全国人民无不知晓的事。抗战八年以来,人民的要求就是要得到应得的权利。边区和解放区一万万以上的人民已经得到的民主权利应该保持,不能保持就是取消民主;大后方和敌占区人民是没有得到民主的,现在应该得到,如果不让他们得到,就是阻挠民主。世界是民主的世界,中国也应该是民主的中国;在民主的中国,取消民主和阻挠民主的做法,是不能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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