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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澳籍华人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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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1 03: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熊飞骏
    前天和一名澳籍华人Q聊了大半个小时。下面是根据二人聊天记录整理出来的文字:
    澳华:今天遇上了一件挺郁闷的事,我莫名其妙收到了一张罚款单,整整1100澳币啊!相当于人民币6000多元!比你们大陆小老百姓的一次嫖娼罚款还高一千。
    飞骏:你驾车超速了?还是指着人的鼻子骂粗话了?
    澳华:都不是,你一个中国人永远也不可能想象得到的烂事。我一个入籍才两年没有任何背景和社会影响的华人,居然莫名其妙被当地法院选为“陪审员”了。这个国家是不是神经不正常啊?
    飞骏:然后你就不当回事,不请假不说明理由就无故缺席了?
    澳华:你怎么知道?
    飞骏;“陪审员”是民主宪政国家每个公民的义务。一旦无故缺席就会罚很重的款,因为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又漠视了自己的权利,不是一个合格公民,得罚款教训提醒你。
    澳华:我就搞不懂了,我不过是一个入籍才两年没有任何影响和关系的华人,我的中国身份证在国内依旧有效,他们凭什么把我选为“陪审员”呢?
    飞骏:民主国家的“陪审员”不是权力人物“划圈内定”的,而是随机抽选出来的,没有任何资历和法律知识要求。只要你是一个合法公民,哪怕你是掏大粪的清洁工,都有可能被随机抽选为“陪审员”,上法庭去决定另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命运。
    澳华:这的确是件匪夷所思的新鲜事。收到被选为“陪审员”的信件后,我咨询了几位澳洲亲友,包括两位在澳洲呆了几十年的华人朋友,他们都回答说先前只听说过此事但从没遇到过,也不知道“陪审员”在法庭上具体是干什么的,怎么这样的倒霉事偏偏让我给碰上了?
    飞骏:这可不是什么倒霉事,说明你一个普通中国移民在澳大利亚享有完全公民权,没受到一丝一毫的歧视。试想你若呆在中国,你一个没任何背景又无法律知识的普遍平民能有机会上法庭去决定另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吗?在母国都无法享受的权利,澳国平白无故给你了,怎么能算倒霉事呢?
    澳华:像我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就算上法庭能干什么?要么随声附和要么闭上嘴巴滥竽充数?
    飞骏:民主宪政国家的“陪审员”因为是在当地所有公民中随机抽选的,所以多数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些多数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陪审员”,权力却比精通法律的主审法官还要大。因为最终决定犯罪嫌疑人“罪行是否成立”的权力不在法官,而是由你们这些法律外行“陪审员”来决定的。
    民主国家法庭审案时,法官只是维持秩序和法律程序。由双方的律师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进行控辩交锋,最后由“陪审团”根据案情卷宗和双方律师庭审陈述的内容,来合议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成立”还是“不成立”。
    澳华:那些百分百法律外行的“陪审员”怎么可能公正断案?这不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吗?
    飞骏:“陪审员”主要是依据“自然法”来断案。因为一切法律条文最终都要符合“自然法”,依据“自然法”断案比依据现行法律条文更人道更公正。
    澳华:什么是“自然法”?我们这些法律外行对“自然法”也一窍不通啊?
    飞骏:“自然法”不是什么现成的法律条文,而是依据“良心”、“人道”和“是非观”。“陪审员”也许没有任何法律知识,但不可能没有“良心”和“是非观”吧?
    澳华:“良心”和“是非观”我当然有,问题是单靠“良心”和“是非观”能断案吗?
    飞骏:双方律师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法律答辩后,复杂的法律问题在“陪审员”心里就会转变为普通的“良心”、“人道”和“是非”问题。只要“陪审员”是个正常人,基本上都能作出公正的裁决:检方控诉的被告罪行“成立”还是“不成立”。
    知识多有时未必是一件好事。律师和法官通晓法律知识,但“偏见”也应知识而生。不懂法律专门知识的“陪审员”偏见比法官律师少,所以断案也就相对公正些。还有被告在法庭是“弱势方”,民主宪政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法官因憎恶“犯罪”,在感情上容易对被告进行有罪推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偏见”,尽可能防止冤假错案。美国的司法制度规定,地方法院最终判定一个被告罪行“成立”必须所有“陪审员”作出一致同意,哪怕有一个“陪审员”持有异议,被告“罪行”就不能成立。
    美国法律还规定:对被告罪行只能“全部认定”,不能“部分认定”,有一条“罪行”不成立就等于所有“罪行”都不成立。这样有效防犯了检方随意给嫌疑人加上莫须有罪行。
    比如警察在现场逮住了一个偷牛的小偷,为了提高破案效率,把先前没有破获的一个“偷文物案”也指控给他。最后法庭审案时发现该小偷只是偷了牛没有偷文物,那么连“偷牛”的罪也不成立。偷牛的小偷就得当庭释放。
    因为民主国家尊重“自然法”,所以就不存在我国经常出现的官员犯罪“找不到相应法律条文”的借口。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对于没有现成法律条文的犯罪,民主国家就用“自 然法”来断案,也就是根据人类特有的“良心”、“人道”和“是非观”来断案。
    尊重“自然法”一样防犯了口若悬河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玩“弯弯绕”法律游戏。通晓法律条文的法官容易上“法律弯弯绕”的套;不懂法律条文的“陪审员”就不容易被口若悬河律师牵着子鼻子转。比如“校长带幼女开房”依据建立在“良心”、“人道”和“是非观”基础上的“自然法”一目了然是奸幼大罪;但法官律师很可能折腾出“幼女写信引诱校长”之类的迷幻胡同向普通嫖娼案靠近;可心中只有“自然法”的“陪审员”却不易中套:因为“良心”、“人道”和“是非观”告诉他们: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主动”与否;无论是否有金钱交易,一律都是“强奸幼女罪”。
    所以任何法律条文都不能背离“自然法”!
    澳华:外国的法律太让人抓狂了!如果我在这个国家犯了罪,我的华人亲友很可能劝我去找法官疏通关系。没想到外国法官居然没有断案权的,给法官的钱还不投黑水河了?
    飞骏:只要是人都可能在“金钱”和“关系”面前犯罪。不但法官容易徇私枉法;没有法律背景的“陪审员”一样容易徇私枉法。为了不让“陪审员”受外界的干扰,一个公民一旦被选为“陪审员”进入审案程序后,就必须和外界断绝一切联系,吃住都在受到严密监控的法院里,进入“非正常生活”状态。遇上一些复杂不易断的案件,“陪审员”的“非正常生活状态”有时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所以“陪审员”工作有时是一件令人抓狂的苦差事,但作为一个公民这是你的义务,不能逃避或怠工,否则就是“邈视法庭罪”,除非你生病才能中止这一义务。
    澳华:你一个从没出过国门的中国人,怎么对我国的法律比很多在澳洲住了几十年的华人还清楚?
    飞骏:一个人移民澳洲不等于就成了澳洲人。如果你仅仅是出于“挣钱”或“裸官亲属”目的去澳洲,不去主动了解澳洲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态,不积极履行自己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社会责任,甚至只在华人圈里混,你就算在澳洲呆上一辈子,在灵魂上也依旧是个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中国人”。
    澳华:你说的有道理!我发现澳洲的很多华人挺垃圾,除了赚钱花钱买房玩车变态摆谱外不知道还有别的事可干。今年我回国住了一段时间,发现国内有不少很有见识品质过人的人才,比这里的华人强多了。原以为移民群是中国最优秀的人才,现在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唉!郁闷!
    …………
看看这些人是怎样害怕陪审制发生在三个代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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