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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能否被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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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18:3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洪志能否被引渡?抛开“政治庇护”的幌子不说,有几项罪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按照《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和中美两国间相互承认的《引渡条约》,是可以将李洪志引渡回国受审的。
  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李洪志在境内传播法轮功逃税数额有多少,现在还难以做出精确的统计,有据可查的至少有以下几项:
  一是1992年5月至1994年底,李洪志在境内举办56期学习班,收取培训费300万元以上,这些收入大部分没有纳税,此项逃税100万以上。
  二是李洪志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服装及其他练功用品,仅通过“武汉深深集团公司”和“山东科技文化服务中心”两家,到法轮功被取缔之前,累计营业额就达1.03亿元以上,上交李洪志的有820万元以上,李洪志逃税200万元以上。
  三是1996年4月6日,李洪志在长春市购房一套,价值31.1万元,李洪志采取伪造购房合同隐瞒房产价值的手段,偷漏契税1.07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李洪志的逃税采用的是恶意手段。据景占义在《我所认识的李洪志》中披露,“1994年11月,长春有人投诉李洪志偷逃税款和敛财问题时,我们向他建议建立收支账目,按规定交纳税款。他表面答应,同意建立收支账目按章纳税,但背地里却指使管钱的刘桂荣把收支记录材料烧掉!从而使建帐、查帐工作无法进行。”
  据景占义估计,“李洪志通过办学习班,非法出版发行传功讲法录音带、录像带、书籍等出版物,已查明并且有证据证明进了李洪志腰包的钱已达1.6亿元人民币以上。”按这个数字推算,李洪志逃税金额当在上千万元以上。李洪志恶意逃税,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奸罪
  列入《引渡条约》的犯罪通常包括谋杀、杀人、强奸、猥亵、绑架、拐骗儿童、诱拐、淫业、重婚、人身残害、敲诈、伪证、纵火、盗窃、抢劫、贪污、欺诈、骗钱、伪造货币、违反破产法、蓄意破坏财产、贩运毒品或贩运未遂等等。李洪志涉及其中多项犯罪,而强奸罪也是李洪志的罪名之一。
  据景占义在《我所认识的李洪志》中爆料,“他早期来北京传功时,住在一名女学员家里时,那名女学员曾到中央信访部门告李洪志对她行为不轨。”如果是该女子自愿也就罢了,人家不愿意,你霸王上硬弓,就是强奸。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李洪志犯有强奸罪,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聚众淫乱罪
  除了贪财之外,几乎所有的邪教主都是好色之徒,李洪志当然也不能例外。在法轮功中“男女双修”泛滥成灾,李洪志本人也率先做出了表率,他给出的理由是,“他的师父带着他进行这种修炼,因为他心性很高,他能把握住,不流于邪的东西。”正是在这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下,在境内时,他就给“前世皇后”刘崭淫乱,到境外时就更多了。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洪志同样难逃牢狱之灾。
  这种因聚众淫乱而被引渡的邪教主也有据可查,韩国“摄理教”教主郑明析就是榜样。郑明析自称“重新降临人间的真正的基督耶稣”大规模招纳信众,尤其是女信徒。其教理中有一条明确规定,“上帝允许他与世上所有的女人性交”,因为这种“爱的教育”恰恰是罪人自我救赎的一条捷径。郑明析在韩国、台湾、日本等多个亚洲国家地区先后遭通缉,被他奸淫的女子不下千人,被国际刑警组织列于红色通缉名单。其本人于2007年5月1日于中国北京被捕,于2008年1月中国决定准许韩国的引渡申请,将其引渡回韩国接受审判,下机后随即被带往首尔中央地检署接受包括侵占、诈欺、和强奸妇女等九项控诉的罪嫌侦讯。韩国最高法院宣判郑明析须向两名日籍与韩籍受害妇女赔偿共6千万韩元的赔偿金。
  当然,李洪志罪恶累累,罄竹难书,所涉及的罪名远非这些,在他的手上,还有被他的“圆满说”和“消业说”祸害致死的数千条生命。但即使以上述国际间公认的三项罪名,引渡李洪志的理由已经足矣。
  天网恢恢,李洪志你还哪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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