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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必须履行不到法律所禁止的场所传经布道等 [打印本页]
作者: 林枫 时间: 2015-9-30 19:46
标题: 必须履行不到法律所禁止的场所传经布道等
信仰与法律约束的关系,实际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由地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例如,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的,可信也可不信。至于封建迷信、邪教的信仰活动,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这种资格,所作所为都是违法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权利主体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手段。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例如,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活动的自由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不到法律所禁止的场所传经布道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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