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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就是共产党 43、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是中共老虎大流氓! [打印本页]

作者: 与生俱来    时间: 2015-5-28 00:56
标题: 这就是共产党 43、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是中共老虎大流氓!
这就是共产党 43、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是中共老虎大流氓!
控告人: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籍贯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06295884、电话: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
法人代表:侯马:
办案责任人:王亮:
请求:请求依法追究上述控告人,非法抓捕、非法关押、恢复名声“”制造伪证、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3日晚2点许,丰台区公安分局王亮:警号041492和大兴区公安分局三位民警,三位便衣闯到我北京暂住地(房山区朱岗子村)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破门而入,给我戴上手铐、头套,拉起横幅进行拍照制作伪证,并搜走了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及两部手机和大小包各一个,内有驾驶证及车本等财务,而后我被拉到丰台区云岗派出所,2014年4月24日下午四点许由民警王亮,梁建军(警号042650)在没有体检的情况下把我送进了丰台区看守所四区七监室,
在被非法关押前我受到了肮脏的辱骂和语言上的侮辱,关押后我收到过四次非法审问,一次最长时间长达五小时之久,逼我承认他们抓我时在我家逼迫现场拉横幅所拍的照片是我违法证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及120条之规定,丰台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办案程序,控告人既不是现行犯,也不是被人指认的犯罪分子,抓捕控告人应当出示拘传证,没有拘传证就是非法抓捕,非法关押,依据刑法第238条实属犯罪,
制作为证:丰台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打横幅强迫控告人拍照并逼迫控告人承认是违法事实,实属是制作为证,依据刑法第243条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拿走东西不列清单,违反搜查规定,实属抢劫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关押30天不发给释放证;在是毁灭证据的表现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丰台区公安分局非法抓捕,非法关押、恢复名声“”制作为证、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事实清楚,特提出控告,望领导早日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控告人:冉崇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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