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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银行员假期嫖娼 6年后被解雇合理吗? 高院作出判决 [打印本页]

作者: ace    时间: 3 天前
标题: 山东银行员假期嫖娼 6年后被解雇合理吗? 高院作出判决
扬子晚报






山东一名男子因嫖妓被公司开除,他不服,官司一路打到高院。图为法槌示意图。(取材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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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名银行员工在休假时去嫖妓被行政拘留,他事后未告知公司此事,银行方直到六年后的一次专项整治中才发现而将他开除。但该员工认为他在休假期间嫖妓与公司职务无关,且已事发多年,因此告上法院,官司一路缠讼到高院,最终裁定银行方解雇有理。

扬子晚报报导,山东济宁一间银行的周姓男员工,2005年到职时与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若违反原告规章制度,原告可解除劳动合同。在2010年、2014年时,银行先后通过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两个版本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其中均明确规定若参与嫖娼行为将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且在2014年的版本中还明定办法溯及既往。银行方表示,当时均有下发文档给员工,并举办全员工参与的说明会。

周男2011年9月在假期中嫖娼被抓,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0元人民币(约720.8美元)的行政处罚。周男未将此事告知银行。直到2017年,银行在内部员工涉嫌赌博问题专项整治中,查到周男的嫖娼违规纪录,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据2014年版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开除周男。

周男不服银行决定,2018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银行在违纪行为发生六年后才处理、且无合理理由为由,裁决周男可留在岗位。银行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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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开除周男的决定合法有效。判决书表示,银行方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且周男的嫖娼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明显违反银行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规情形。至于银行时隔六年才开除,是因为周男刻意隐瞒,并非银行自身过错,且银行方事先征求过工会意见,均符合法定程序。

周男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他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于是他向高院提出再审。周男表示,嫖娼发生在假日,危害小且与工作无关,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但高院认为,周男嫖娼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周男也无法证明其未参加过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说明会。银行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处理合法,由于周男隐瞒自己的违法行为,银行无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处罚期限的规定。最后,高院驳回周男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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