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与霍布斯的看法不同之处在于,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反道德的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敌对状态与战争状态。约翰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道德,这种道德所遵循的原则被称为道德法或自然法。自然法的作用决定了人际关系为和平状态和友善关系(注:这是川普提名的国家安全顾问福林所公开反对的,他著书认为真正的人际关系是敌对与战争而不是和平与友善)。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就是这个道德法决定了人类处于和平与和平的持续的状态,而不是战争与敌对状态。自然法决定了:任何人不得伤害其他人,包括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种自然法,约翰·洛克称之为人类维持和平的意愿。所以,自然法对于洛克来说就是决定和平及维护和平秩序的道德原则,而不是霍布斯所说人们相互之间处于敌视和战争的关系中。约翰洛克的这一观点在他当时的社会被很多人认可,因为自然法在传统道德上很容易被接受,它可溯源到古罗马的希思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古罗马斯多葛学派、圣·托马斯·阿奎纳斯(St. Thomas Aquinas),以及与他同时代的英国人理查德•胡可(Richard Hooker),当时的人都知道这些。正因如此,他的自然法显得很符合传统,也使人很让人感到舒服,而且事实也正如此,所有的社会都建立在理性的规则之上,而且能够为人们的理智所理解与感知。洛克说,自然法宣布:我们所有人都是无限伟大与智慧的造物主的产物,我们是神圣的产物,因此我们不得伤害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的理论完美地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与基督教的“人是上帝创造的产物”这一观念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美融合的整体。他很自然地将哲学思想与神学思想结合,让人很方便地理解这一理论。
不过不要被此迷惑,因为即使在同一段落里面,洛克就已经将决定人类和平与维持和平的自然法理论直接转换成了自我保护,每个人具有天然的、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保护自我的权利。从一开始,可以说,作者就没有清晰地解释自然法到底是道德上的义务,即,人对他人具有一种保护其存在的责任,即不能侵害他人权利的责任,还是以人人享有自我保护的权利为最高原则的理论。自然法不像我们所知的普通的成文法律那样,它没有一个执行自我保护的政府或权力机构,法律不认命任何世俗的人当管理者或监督者,所以,在自然法之下,人们相互维持一种和平的秩序,但是又没有互相的信任,所以,它很快地会蜕变成一种内部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自己便成为自然法的法官、陪审员和执法者。每个人遵从自己对法律(自然法)的判决并自己去执法,而这种状态就是霍布斯所描述的状况——人完全只是为了自我的生存。看第11节:the damnified person (someone who has been injured or mistreated in the condition of nature) has this power of appropriating himself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the offender, by right of self-reservation, as every man has a power to punish the crime, to prevent being committed again, by the right he has of preserving all mankind, and doing all reasonable things he can in order to that end.(P100) (根据个人拥有自我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受到伤害的人有权将侵害者的物品或服务据为己有,因为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和防止同样的罪行再犯,同时根据任何人拥有保护所有人类生存的权利的原则,他有权以一切合理的且有能力实施的行为来达到这一目标。下册P8) 换句话说,如果你认为自己遭到不公正了,那么根据自然法,你有权利将伤害你的人的财产或服务据为己有,霍布斯所谈的战争状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战争状态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这样的。洛克说,最基本的自然法原则就是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尽自己的一切能力去保护自己。这就是一个例子,说明了人与人之间的敌对关系,以及自己成为法官陪审员和执法者,对任何事件的度量完全掌握在每个个人自己手里。而这里的基础就是,洛克说,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存,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在能力范围内保护自己不受到他人的危害。在第16节中,洛克说,一个人毁灭一个与他交战的人或者敌视他的存在的人,就好像一个人可以杀死一匹狼或一头狮子那样;因为这个交战的人或敌人脱离了普通人具有的理性的约束,他们唯一遵循的规则就是强力与暴力,所以对待他们就必须像对待那些靠捕杀猎物生存的猛兽一样,这些危险的有害生物毫无疑问地会在你落入他们的强力之下的第一时间毁灭你(P12)。(one may destroy a man who makes war upon him, or has discovered an enmity to his being, for the same reason that he may kill a wolf or a lion; because such men are not under the ties of the common-law of reason, they have no other rule, but that of force and violence, and so they may be treated as beasts of prey, those dangerous and noxious creatures, that will be sure to destory him whenever he falls into their power. P102)从这段话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快会从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保护堕落为猛兽般的丛林社会。这就是洛克的猛兽理论,在第二册他将人比作猛兽,狮子、老虎、狼等等,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生活在自然法的社会,我们的社会很快就会堕落为以捕杀猎物而生的猛兽社会那样,远离互相合作以及寻求和平的人类。也就是说,正是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使人们破坏了自由,最终使得社会必须要有一个非军事化的政府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