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说,一个组织是否合法,最起码的常识就是依法登记。一个没有注册登记的组织,就是一个非法组织。中共未在本国注册,也未在它国家注册,是非法组织。民主的政党必然能接受公民选择与批判,反党是天赋人权。中共却有反党“颠覆罪”,违背宪法剥夺人民的各种权利,搞公有化、反右、文革和64屠杀,被害死的生命就超过8千万;还没把听命斯大林把几十万生命送死在朝鲜战场算进去。毛压根儿就不相信什么“法治”,他说:“我是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1989年邓小平公然派坦克屠杀手无寸铁的学生,还镇压了要求人大批准戒严的人。2009年北京阅兵,没有任何职务的普通党员江泽民,却被央视排在党国家领导人的第2号位置上。这显然非法。
中国的“国家主席”总是排字在总书记的后面,也就是说党比人民重要,党比国家重要,党可以凌驾于国家之上,其根源在于——共产党自认为是人类的先锋,是全世界的主宰。这违反了宪法。因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属于党)!共党的非法性还源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非法性。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毛泽东说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可见,非法是共产党的本质。而且《物权法》显示了共党的非法性
有人说:中国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合法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不是我们的进步吗?其实,这依然是一种维护独裁的欺骗伎俩!
一部《物权法》,洋洋247条,真正的意思就一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仅突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荒谬绝路伦,更是对中国共产党这一组织的公理性审判,实质上等于宣布共产党反人类,共产党没有资格领导人民。
《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然而,60年来,中共政权对《世界人权宣言》这一条款进行了全面和彻底的践踏。《共产党宣言》有一句关键的话:“消灭私有制”。就是说,“共产”意味着要消灭私有制、剥夺他人的财产。任意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就是土匪行径,“共产”就是土匪的代名词!
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它们是小偷偷盗、土匪抢劫和共匪强夺。这三种行为中,共匪强夺对社会危害最大,而小偷偷窃对社会危害最小。小偷偷窃虽然经常发生,但由于其不使用暴力,且涉及金额较少,所以对社会的危害相对最小。土匪抢劫由于使用暴力,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比小偷偷窃要大些。共匪“消灭私有制”,从而造成千古未有的惨剧。例如,中共土改时,不仅剥夺了广大地主的财产(土地、房屋和工具等),而且杀死了300万地主!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共产党官员成了大财主。如果按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渗透了肮脏的血;那么,中共拥有财富的手段则不但赤裸裸,而且更加暴力血腥。如果说资产阶级拥有财富还需要一个原始积累过程,那么中国共产党人拥有财富的速度,几乎是一夜暴富。《共产党宣言》在它的第二节“无产者和共产党人”写道“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今天的共产党人,不但有着和民众有着完全不同的利益,而且它的利益和民众的利益完全处在对立之中。中国每年几万起官逼民反群体抗暴事件和中共采取暴力镇压足以说明了这问题。近几年的统计,中国的亿万富翁95%以上是中共干部家族。而获得财富后的中国权贵,又推出“物权法”确认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今天掠夺国有资产和民间资财,和当年掠夺资本家、地主富农财产虽然是不同的两代人,但都是同一伙共产强盗。1990年代的一期《读书》杂志刊出一篇短文,文章里引用了一位山西老农民的话。这位老农民说:“解放前,我们村有一户地主两户富农,已经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根据《物权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只干了两件事:消灭了私有制,又恢复了私有制——中国本来就是“好端端”的私有制,却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给摧毁了,现在又由闹《物权法》的中国“共产党”恢复过来——自己挖坑自己填,一正一负两相抵消,历史效果为零。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篇,此一物权法被共产革命所推翻。80年后,共产党又重新制定物权法。是谓回到原点。这个“历史罪过”可不小,耽误中华民族近一个世纪。共产党人、共产党组织是人类历史的罪人,因为他们的实践和行动是对私有财产的严重侵犯。国民党“一贯正确”,坚持私有制从不动摇;而共党不过是变节过来的有“历史污点”的“可教育分子”,有什么资格跟别人平起平坐?当年国民党加给共产党的全部“罪名”,如“共匪”、“无法无天”、“打家劫舍”……等等,全部“正确”,全部成立。也就是说,这等于承认国民党是历史的“受害者”,而共产党是历史的“罪人”,共产党的天下“来路不正”,根本没有执政资格。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
共产党让位下台,把天下还给国民党。否则就是“名不正言不顺”,违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最高原则”。共产党不但没有资格执掌政权,而且根本就是一个“犯罪组织”,连“合法政党”的资格都没有——难怪贺卫方早就说“共产党非法”。
如果坚持“共产”,那天下有资格执政的只有共产党一家。而一旦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天下有资格执政的政党就多了去了,就只能互相竞争了。而历史“节行有亏”的闹《物权法》的“共产党”有竞争资格吗?有竞争能力吗?就凭这一条就可以知道,一旦当真搞选举,闹《物权法》的“共产党”准得下台。
物权法的颁布是对共产革命的彻底颠覆,是对共党权力合法性的釜底抽薪。这一点,共党自己想必早已心知肚明。照理说,共党就该引咎辞职以谢天下,最起码的,它也应该放弃一党专政,终止政治迫害,开放自由民主,实行公正的经济改革,还政于民,还财于民。提起共党犯下的滔天大错,连万里也忍不住要说:“如果这些情况让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知道了,不推翻共产党才怪呢”(转引自 《历史不再徘徊》,凌志军,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10页)!稍有人性的共产党人,一想起共党给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无不痛心疾首。在他们看来,即便老百姓要推翻共产党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共产党立法保护私产,这话在字面上就是自相矛盾的;好比强盗颁布禁盗令,实在是极大的荒诞。然而讽刺的是,这种荒诞倒从反面揭示出物权法的意义。正如鲍彤所说: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1953年提出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那条《总路线》,以及它的全部理论和政策的最终破产,意味着在折腾和徘徊了半个多世纪,转了个360度的大圈子之后,中国依旧回到了原点”。按照《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第一、二、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初期等几十年间被打倒的地主、土豪、官僚资本家为什么没有权要求“返还原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张维迎早就说了:“改革就是物归原主”,现在有《物权法》撑腰,该兑现了吧?
必须指出:《物权法》剥夺了百姓的全民财产所有权,从根本上否认了全民所有制,全民财产变成了官有、官治、官享,进一步否决了中共公布的全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彻底剥夺了百姓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物权法中第45、55条规定:国家所有制的法定所有权,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行使;第53到57条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包括转让、变卖等等,纯属政府的行政裁量权,由政府按照行政规定办理;第53、54条规定:国有财产的权益,由政府享有。全民所有制变成赤裸裸的官有;官治;官享。这样的《物权法》就从法律上保护了政府在私有化过程中的独裁行为,让黑箱作业的全民企业出售变卖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百姓从法律上已经无权过问政府出卖全民企业的行为及价格,更无权去否定政府的行为。
同样,如此制定的《物权法》也同样杜绝了未来中国公平私有化的可能,一劳永逸地彻底堵塞了类似于苏联和许多东欧国家那种全民财产人人有份的私有化道路。更为重要的是,《物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未经全民选举监督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的任何黑箱作业和变卖全民财产都是符合法律保护,而更断绝了未来中国百姓追索全民财产的法律途径。自《物权法》公布之日起,任何经中共国政府变卖,转让的全民财产,无论其如何不合理,都符合法律行为,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权贵阶层对中国百姓全民财产的任何掠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中共也为未来中国政局变化而可能引发的经济清算提前竖立起一道司法保护墙,使得未来的百姓无法追究中共掠夺全民财产。
在中共建政之初,中共对百姓的承诺是:全民所有,劳动者低收入,政府高积累,国家提供退休、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制度。《物权法》从法律角度上将全民所有变成了政府所有,从法律上一次性否认了中共建政以来对百姓的承诺,特别是福利制度上的承诺。解决了未来中共面临的福利制度坏账的司法处理问题。全民企业和全民财产创造的财富应该回馈于全民。但政府企业和政府财产产生的财富并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定要回馈于全民,而由政府自由裁定。而在目前中共仍执行一党专政独裁的社会制度下,《物权法》的实施,实际上强化了中共的政治制度,加大的对百姓的经济掠夺。
以目前官方公布的资料看,私有化不公正造成30万亿的公有财产被少数人瓜分。中国养老基金缺口高达27万亿,整个金融亏空高达九万亿,恢复全国最基本的医疗体系,至少需要投资3万亿人民币的基本投资,并每年维持费更高达2万亿以上。这些巨额的经济坏账都将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而被中共抛到百姓自己身上。《物权法》使中共成为了一个没有历史经济负担,并拥有巨大权力和财富的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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