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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黑:怎么公开公正公平审理薄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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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31 02:1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博主侃侃呼吁公开、公平、公正审判薄熙来。所谓公开、公正、公平不应该只是三个简单的口号和观念,它们应该通过一系列很具体的做法来实现。


侃侃說,公平公正比较难讨论,公开比较容易,同意,那就先讨论公开。


公开审判,可以想到的起码有三条:


第一,对所有媒体公开。


对人民日报和央视的报道公开算是公开吗?当然不算。人民日报和央视是党的喉舌(共产党自己說的),党的喉舌只能站在党的立场說话。党的立场从胡温到习李,从纪委到检察机关,早已经定下薄有罪,现在就等法院来认定。人民日报和央视不可能离开党的立场去报道。


法庭审判林彪集团和四人帮时,只允许人民日报和央视报道,那不是公开审判。


薄熙来重庆打黑期间审判李庄案时,“他们会选择进场的媒体,他们会对全国媒体和国际媒体如临大敌,他们会用御用媒体对庭审实况断章取义,他们会隐藏所有的对李庄有利的辩护真相,而选择丑化李庄形象的片断反复报道,反复播放,搞臭李庄” (陈有西:《李庄案,还有必要当陪练吗?》)这也不叫公开审判。


所以,对媒体公开就是不但要对自己的喉舌公开,还要对共产党宣传部控制不了的媒体公开:比如境外媒体,港台媒体,当然特别要包括在此事上和党中央公开唱对台戏的乌有之乡网站记者。不同立场的媒体从不同立场角度的报道才是公平公正的报道(你看,公开和公平公正又是关联着的)只有这样做了,才有点公开审判的意思,对吧?



第二,对公众旁听公开。


法庭审判,就有旁听席的听众。


审判林彪集团和四人帮时,法庭旁听席上的听众是各级单位党组织起来,去参加旁听审判,是党交给的政治任务,因此旁听席上的听众一边倒支持党中央反对林彪四人帮。


关于重庆打黑期间法庭上的旁听席,网上有如下记载:“李庄案记录18:庭审旁听席,图片来自华龙网。(记者注:中国公共事件相关庭审中,法院常以“旁听证发完”借口,拒绝非官方媒体入场。为制造“位满假象”,便组织公职人员旁听。旁听中,不少“旁听人员”完全不了解不关心案情,全程打瞌睡。即使这张重庆官方媒体公布的照片中,亦有睡着者。)” (人人网)


这些做法不算公开审判。


要做到公开审判,济南法院首先应该公开有关旁听证的信息。比如通告公众:有多少旁听席座位?旁听证如何分发?多少分配给薄熙来的亲友(这要优先保证),多少分配给媒体?多少分配给公众?分配给媒体和公众的旁听证用什么方法分发,保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我记得美国某次high profile case 的法庭公开审判(不记得是哪个案子了),想去旁听的人太多,最后用抓阄的方法来决定谁可以旁听。所以可以考虑用抓阄的方法来分发旁听证。至少是向山东济南的公众开放,有意愿去旁听的所有公众,都可以去抓阄,谁抓到谁就去旁听。


第三,由平等开放进入法庭的各家媒体全程电视实况转播法庭审判过程。


美国金恩案辛普森案都是全程电视转播。因为是实况全程转播,而且是有多家不同立场的媒体来做,没有人可以也没有人敢掩盖庭审真相。不同立场的媒体的报道凑在起,才会形成一个全面的客观的报道。


如果可以做到以上三条,大概就可以算得上是个公开的审判了。


公正公平审判确实比较复杂 ,牵涉的做法和程序比较多,但是至少有一条非常重要:那就是尊重公检法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性和独立性


中国的司法制度有公(公安局),检(检察院),法(法院)三块。什么意思?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形成侦察,起诉,判决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局负责案件的侦察,收集有关证据。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侦察结果决定是否起诉。检察院如果起诉,由法庭审理判决。侦察,起诉,判决三种司法权力分开,由相对独立互不隶属的机构分别行使,比较有可能实现公平公正。例如公安系统对薄熙来的刑事侦查,如果不公平不公正,收集证据有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起诉权力,就有可能不予起诉。如果检察院和公安一样,也不公平不公正,还有法院这一道关口。法院如果做到公平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有可能纠正公安检察的不公不平,宣判薄熙来无罪或者减罪。


审判林彪集团和四人帮时,我们没有看到上述公检法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性和独立性。根据很多回忆,邓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官检察官不断下指示,连江青最后没有判死刑也不是法官判决的,而是陈云力争来的。那次审判中法官完全是傀儡,整个审判就是由邓导演的一场戏。


重庆打黑过程中,创造了一个被称之为“先进经验”的做法,叫做 “公检法三方一体化办案”或“ ‘大三长’合署办公“。这是什么意思?就是公检法在党领导下(其实是王立军领导下)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制约独立办案。照这样的“先进经验”办案,不可能公正公平。


薄熙来案公安侦察已经完成,检察院也决定起诉,只剩下法庭审判了。现在讨论的是法庭审判如何公正,也就是采取什么做法保障和尊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美国的案子由陪审员判决。为了保证公正公平审判,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有以下做法:


1. 初选出来的陪审员不是由政府行政部门的警察局,检察官,和任何人指定,而是由独立于政府行政外的法院,按照一定区域用电脑技术“randomly selected”。


2. 初选出来的的陪审员,还有一个由检察官和辩方律师淘汰的过程。检辩双方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剔除一定数量的他们认为可能会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


3. 对high profile case, 陪审员要与外界隔绝,以保证他们独立地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地做出判决.


这些做法,尽管姓“资”,但确实有保证公平公正的作用。比如,如果陪审员不是随机选定,而是由某人或者某机构指定,那么某人或者某机构就有可能指定有利于检辩某一方的人去当陪审员,造成审判结果不公平不公正。陪审员个人的职业,经历,家庭情况有可能对案件持某种偏见,所以允许检辩双方淘汰他们各自认为有偏见倾向的陪审员,有利于无预设立场的公正公平审判。再比如,陪审员判决,考量的只能是法律条款和呈堂证据,不能受外界和任何其它因素的影响。所以有的案子需要把陪审员隔绝起来进行审理。


中国的案子不是由陪审员而是由法官审判。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判案,对审判薄熙来案的法官从遴选到审判,如果采取类似美国陪审员制度的做法可能比较有助于公平公正:第一,初选法官不由任何领导指定,而是randomly selected 。第二,检辩双方都可以在初选法官中,剔除一定数量的法官。第三,审判期间,法官要被隔离,他们只能独立地根据检辩双方呈现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从道理上說,上述讨论的做法应该比较有利于公正公平的审判,但问题是这些做法姓“资”不姓“社”,姓“洋”不姓“中”,而且这些做法实际上会危及到当前中国社会体制最根本的原则:共产党全面绝对地领导。对薄熙来的审判还要不要共产党的领导?如果坚持共产党领导,还会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吗?


如果上述讨论的做法不可行,那么可以找出一些姓”社“,姓”中“,并且在维护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具体做法吗?好像找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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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7-31 22:19:28 | 只看该作者
雪茄佬 发表于 2013-7-31 06:20
在解放區就只有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是人民,全是黨員,由黨來審判人民,人民不許審判黨!

你看完《审判胡锦涛、温家宝》这篇文章就知道在中国是可以审判胡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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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31 06:20:30 | 只看该作者
郑然 发表于 2013-7-31 05:33
胡锦涛和温家宝最主要的罪行是叛国和反人类

在解放區就只有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是人民,全是黨員,由黨來審判人民,人民不許審判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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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31 05:33:00 | 只看该作者
胡锦涛和温家宝最主要的罪行是叛国和反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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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31 05:32:21 | 只看该作者
《事实证明,胡锦涛和温家宝是刑事罪犯》
《审判胡锦涛、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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